做笔录用假名犯法吗 (做笔录签字时签假名)

“在笔录上只要签了名,不论签的真名假名,如其没有对记录内容明示异议,则都可以视为对其供述内容与记录内容相一致的认可。”

认罪认罚签了还有辩护的必要吗,在口供上签字算认罪吗

(IC photo/图)

2019年8月8日至8月10日,上海市一中院原院长潘福仁受贿案在南昌市中院开庭审理,潘福仁被控受贿八百余万元。据相关报道,潘福仁从部队转业后,于1980年代初进入法院工作,此后从书记员一直做到上海市高院副院长、一中院院长,退休时已是一名正局级干部。

该案庭审期间,网上流出一份据称出自潘福仁本人的“*言书万**”,以他本人自述的形式用来辩解,声称其是一名“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干部,其所涉受贿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潘福仁的辩护律师之一周泽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了这份材料的真实性。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潘福仁在这份材料中写到,2017年6月,他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完全按照办案人员的口述和十分明显的提示,交代了所谓收受十多人一千多万元人民币的贿赂,并在办案人员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作了签字”。不过,潘在材料中又写到:“为显示上述笔录是假的,故意签了假名,把‘福’的右部写成了上‘一’、中‘田’、下‘口’”。

认罪认罚签了还有辩护的必要吗,在口供上签字算认罪吗

潘福仁的假签名 (资料图/图)

按潘福仁在这份材料中所述,除了在这份笔录上签的是假名之外,他在办案人员打印好的叫他抄写的“*过书悔**”上签的也是假名,假名的样式和上面那个一样。

干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在笔录上签假名的情况并不多见,此种现象发生在一位从书记员干起的中院院长身上,更是让不少业内人士感到惊讶。此做法能帮其免除或减轻罪责吗?南方周末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签假名的周正龙:我把法官吓懵了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上一起因为在笔录上签假名引起外界关注的,是十几年前因拍“虎照”闻名全国的陕西农民周正龙。

2008年11月,在自己所拍虎照被证实造假之后,周正龙因诈骗和私藏*药弹**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周正龙随后上诉,并在法庭上承认虎照造假,他因认罪态度较好和有悔改表现被二审法院改判缓刑。但在释放回家后不久,周正龙就向媒体喊冤,称自己认罪是因为遭受刑讯逼供,为了说明自己并未真正认罪,他指出在相关材料上签的是“周正尤”,而非“周正龙”。

上海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笔录上签假名这种情况在司法实务中比较罕见,相比之下,较为常见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以不识字为由拒绝签字,办案人员通常会在材料上注明其拒绝签字,但并不影响笔录本身的效力。

对于在笔录上签假名这种情况,该民警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使的“小花招”,实际上并没什么用。在他看来,目前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在审讯时都会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笔录内容只要跟录音录像内容一致,犯罪嫌疑人签什么名甚至不签名都不重要。至于是不是存在刑讯逼供,也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来证明。

此外,按这位民警的说法,口供仅仅是刑事案件的8类证据之一,单凭口供并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必须还得有其他证据才能定罪。

按周正龙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办案人员当时没看出他签的是假名,后来他在法庭上让法官看一下是不是他的签名,“当时就把他(指法官)吓懵了”。

不过,就判决书内容来看,无论是一审、二审,法官对其定罪量刑均未受其所签假名影响。

辩护律师:潘福仁“想留一个痕迹”

继周正龙签假名闹出风波十年之后, 潘福仁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再次在笔录上签假名。

按“*言书万**”中的说法,潘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对此举作出解释:想说明其“口”被“田”压住了,不能说实话。

周泽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个假签名表明潘福仁“想留一个痕迹”,为自己将来辩解打个伏笔,显示他当初交代受贿情况的无奈。据周泽介绍,他曾代理过一起案件,还有当事人在笔录上写“以上内容跟我说的不一样”,以此表达冤情。

按潘福仁在“*言书万**”中的说法,他的假签名不仅骗过了办案人员,连他的家人也没看出来。“令我没想到的是,办案人员告诉我,他们将我的所谓交代笔录和*过书悔**交给我家人和所谓行贿人看,以骗取他们认为我已经交代了问题,逼迫他们做虚假供述……”潘福仁在“*言书万**”中这样写道。

对于潘福仁在上述交代笔录及*过书悔**上签假名一事,广州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认为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据其介绍,根据公安部和最高检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名系校对和确认性质,是用来证明涉案人的供述与办案人员所记录的内容一致。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时调查对象签名的意义也是如此。在笔录上只要签了名,不论签的真名假名,如其没有对记录内容明示异议,则都可以视为对其供述内容与记录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此外,按照相关要求,除了签名之外,通常还会在笔录上写上“以上内容跟我说的一致”,以表明被调查者对记录的意见。潘福仁要是也这样做了,那么签假名就更没有实际意义,不影响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

不过,在司法实务当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还会在“以上内容跟我说的一样”这句话上做文章。据杨志伟介绍,有的人会写成“以上内容跟你说的一样”,办案人员如果不注意,就容易“上当”,最严重的后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记录的真实性,则会导致该份笔录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对一个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做多份笔录,不可能全都这样写,其他笔录照样有效。

认罪认罚签了还有辩护的必要吗,在口供上签字算认罪吗

潘福仁曾任上海市高院副院长、一中院院长。 (财经网/图)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