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便利店就是那么无聊 (深夜的便利店方便了晚归的人)

深夜的便利店,本该是宁静与安详的角落,然而,一场惊心动魄的事件却在这里悄然上演。三名男子的闯入,打破了这份平静。仅仅为了一个打火机,他们竟对一名女店员展开了令人咋舌的行为,而这背后的故事,更是让人感慨!

在甘肃兰州,深夜时分,3 名男子前往便利店购买香烟,付完款后要求女店员送个打火机。女店员表示“自己只是打工的,无法相送”。未曾料到,其中一名男子竟然直接上手抢夺。女店员见状即刻制止,怎知,对方却恼羞成怒,叫嚣着他们是“兰大教授”,不仅大声呵斥,还辱骂女店员长达 20 多分钟,期间更有 1 名男子将女店员推倒在地,并朝商品上吐痰。

据女店员所述,自己随后报了警,民警抵达后,表示对方已醉酒,遂让他们先行离开,后续会传唤处理,然而截至目前,仍未有处理结果。

目前,当地派出所回应称,此事确凿,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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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 1 个打火机,3 个大男人,竟欺凌一个小女人,甭管是不是教授,但凡有点儿脸面,都做不出这种事。也难怪众多人为此愤愤不平,认为务必严惩这 3 人!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评判 3 人的行为呢?

首先,男子抢夺打火机的举动,属于抢夺、抢劫,还是“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呢?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指的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

需要留意的是,抢劫有别于抢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的关键在于“当场”二字,即当场使用*力暴**或者以当场使用*力暴**相胁迫等手段、当场取得财物。

具体到本案,3 名男子对女子的确存在*力暴**行为,然而后续的*力暴**行为并非是为了获取打火机,而是为了泄愤,在这种情形下,3 名男子并不构成抢劫罪。

抢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趁人不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而寻衅滋事的目的与动机较为繁杂,蓄意生事、挑衅社会,有的是为了惹是生非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通过寻衅滋事来取乐,有的则是为了证明自身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具体到本案,从 3 名男子醉酒、事先索要未果等状况来判断,3 名男子的行为更契合“不给也得给”、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行为,而后在抢夺未能成功后对女店员进行辱骂、殴打,更是证明了这一点。

故而笔者认为,以寻衅滋事对 3 人实施惩处较为妥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当然,倘若涉事几人真的是教授,其行为不但违背了法律,还违反了职业道德,势必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惩处!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要求,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醉酒并非寻衅滋事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现今,此事件正处于进一步的侦办进程中,公众也在翘首以盼一个合理的结果。这三名男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界定呢?是单纯的寻衅滋事,亦或背后别有内情?他们的身份是否果真如女店员所言,乃是所谓的“兰大教授”呢?这些问题,皆值得我们深入思索与探讨。在法律跟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都无法逃脱法律的惩处。针对这起事件,你又持有何种见解呢?#情感奇闻曝光# #甘肃兰州身边事# #网络奇闻大观# #每日深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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