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小区叫别人家的小区
你家小区
每年都要缴纳
物业费 卫生费 水电费 暖气费
...
有网友爆料,位于开发区久和一期
竟然给业主发钱!钱!钱!

首先,这笔钱由什么构成?
小编告诉你
其实这些钱,你们家也有,你也有份
先来说说啥叫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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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家小区的电梯里
是不是这样的
▼

你们家小区的灯箱
是不是这样的
▼

还有,你们家小区的门禁杆
是不是这样的
▼

是不是小区里
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
广!告!
而且每个月都在变
当然,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
都是要收费

还有,比如
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
有人要在小区广场搞特卖
或做活动,要交场地租金
小区的配套商铺,
有人要开店,那就得付房租
小区的会所
承包给别人经营,也要收租金
……
这些钱都是公共收益

收钱的虽然是物业
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
这笔钱从来没拿到!该找谁?
关于“公共收益”的使用
连云港一物业公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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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小区的收入和利用情况不一样,以连云港某小区为例,平均物业费在1.2元/㎡,老一点的小区,他们的物业费可能更低,同时,年数越长小区硬件需要维护的地方越多,花钱也较多,公共收益剩下的就很少!

所以,对这笔钱有疑惑的
赶紧去问问小区的业委会

如果是没有业委会的老小区
这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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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这其中也不乏
有些物业公司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
不主动公示小区的收益、
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
这时候,就要拿出法律*器武**
维护我们老百姓自身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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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据法律界的朋友所说
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反应此问题
大家一定要学会维权
有时候“吃亏”不一定“占便宜”
反而助长霸王条款滋生

业主和物业关于“公共区域”争执的案例
2017年9月4日《浔阳晚报》报道,江西九江市九江豪庭小区的小区物业用房被开发企业出售给个人,2013年开发企业又已注销,小区业主遭遇维权困局。日前,浔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承租物业用房一方需将物业用房——小区内1号楼的210室和310室返回给小区全体业主。
2015年6月18日《深圳晚报》报道,深圳福田香格丽苑小区成立业委会后,即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占用的设备转换层,并赔偿业主损失。后者则辩称,售房合同已明文约定设备转换层使用权归其所有。
福田区法院2014年一审认定,设备转换层属业主共有,开发商占用牟利构成侵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再度明确,小区共有部分不能通过约定方式归开发商所有。
讲了这么多
是想告诉大家
作为业主
你有很多权益
你的权益也有法律来保护
以后咱维权也算
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来源:连云港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