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监会于28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监管办法中的内容对P2P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行为都有怎样的规范?业内人士如何评价这部暂行办法?抢先来看看。
意见稿都规定了啥
首先,意见稿对什么是P2P做了严格的界定,以前十分模糊的说法都不对了。P2P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与之相对应,P2P平台也就被定义为“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意见稿规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款贷**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公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P2P网贷平台的名称也被规范。意见稿中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另外,意见稿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办法,中明确罗列了“十二禁”,规范了P2P网贷平台不可以做的十二件事情,这对于目前业务比较“多元”,甚至“打通”了线上线下的一些P2P平台来说是一个考验。从意见稿试行起,以下这些行为将被禁止:自融;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的投资人宣传;拆标;发放*款贷**;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虚构项目的真实性、隐瞒项目的风险,夸大收益率;搞股票配资;搞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些涉及线下业务的P2P平台,则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但可以开展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
此外,投资人也要注意了,以后将自己承担本息损失!意见稿中规定投资人在P2P网贷平台投资,以后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还要求资金都是必须是自有资金;投资人要确认自己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对于借款人行为的约束,意见稿中也有讲到: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借款信息;融资项目必须真实、合法;必须向投资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权人**益的重大信息;并且,借款人不能同时通过多个P2P平台借钱。

最后还要强调的是,该意见稿对各种信息的透明做了很多要求,尤其是对P2P网贷平台平台。意见稿规定P2P平台必须公开以下信息,而且是要在官方网站的显眼位置公布: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等等;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借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等等;要评估项目的风险;以及对于未到期的项目,要披露包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以上只是对借款人的信息公开,另外还有平台本身的信息公开,意见稿规定“每一个平台都要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及时披露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此外官网上还要建立相关专栏,披露年报信息,平台团队信息,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意见稿还规定,不符合规定的P2P网贷平台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P2P平台有一年半的时间来调整。
意见稿,业内人士意见如何?
据悉,此次银监会公布的是意见稿,也就是在试行期间会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然后再形成最终管理办法。且听目前业内人士已经发出的各种意见吧:
共鸣科技CEO陆雨泉:“十二条红线”是最大亮点
意见稿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这与监管层一直以来呼吁的P2P平台的定位相符,也让平台回归到了平台设计之初最根本的功能。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做法,一方面给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同时又给创新留下空间,这样的监管行为也受到平台的欢迎。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向承诺保本保息,这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能够更加理性。
意见稿对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目前行业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拍拍贷CEO张俊:大量制度套利者将退出市场
1、监管明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包括将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的隔离,也就是和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存管,负面清单管理等,都已在监管和从业者层面达成了共识。
2、条例里明确要求,借贷金额要设置上限,引导用户分散投资。同时不容许在线下开展业务,也是监管充分研究了P2P行业的特点,在于线上、小额、风险分散,在条例中予以了明确。
3、从条例全文来看,整个监管的思路是开放式的负面清单管理,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监管灵活性,我们还注意到,监管给予各网络借贷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
4、我们认为随着监管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2016年的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最后,虽然条例里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万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
网利宝CEO赵润龙: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是重大利好
在2015年即将结束之际,意见稿出台,意味着政府对行业发展的要求更加明确,更能保障行业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健康发展,对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必将受到广泛欢迎。意见稿实行负面清单制,对P2P平台禁止涉足的领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有效降低平台违规运营的空间,给优质平台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竞争环境,给用户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意见稿要求客户资金“存管制”而非“托管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平台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的隔离,未来银行存管必将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目前,针对P2P行业的资金存管业务尚不成熟,必须快速完善,方能满足行业高速发展的需求;意见稿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机制,意味着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必须明确责任意识,避免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损害,这有利于提升用户对行业、对优质平台的信任度。
管理办法试行阶段会有哪些新问题发生,各方博弈又将是什么态势。《商学院》杂志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