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航天通信
2023年02月15日,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航天通信及相关责任主体)。
我们先看看案由:
当事人(公司、时任智慧海派(航天通信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裁邹永杭、时任智慧海派董事、常务副总裁朱汉坤、时任智慧海派副总裁张奕、时任智慧海派总裁助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曹君、时任航天通信董事长敖刚、时任航天通信财务负责人赵树飞、时任航天通信董事、总裁崔维兵、时任航天通信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吴从曙、时任航天通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江山)被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智慧海派虚构采购与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是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虚构研发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三)智慧海派虚增海外委托加工销售业务收入和利润。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智慧海派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联英集团有限公司(HEROALLY GROUP LIMITED)转移定价虚增销售收入。

智慧海派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在2016年至2018年累计形成虚假收入69.02亿元,虚假利润25.74亿元;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的方式在2016年至2018年虚增收入和利润4.04亿元。
证监会认定:
航天通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邹永杭、朱汉坤是本案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邹永杭、朱汉坤策划并组织实施智慧海派财务造假等行为,其行为与航天通信信息披露违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二人为智慧海派的主要股东、主要负责人和业绩对赌的义务人,是财务造假的主要利益享有者。
在智慧海派任职的张奕、曹君是本案 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航天通信第四大股东、业绩对赌义务人、智慧海派时任副总裁张奕,智慧海派时任总裁助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曹君,二人参与决策并设计了财务造假的虚构业务模式,其涉案行为同航天通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之间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 。
航天通信时任董事长敖刚在涉案期间对包含子公司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敖刚担任董事长期间,在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系本案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涉案期间在航天通信任职的赵树飞、崔维兵、吴从曙、江山为本案 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邹永杭、朱汉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奕、曹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敖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赵树飞、崔维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六、对吴从曙、江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从财务角度对上述行为进行分析:
证监会上文对的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详细披露了其子公司造假的具体事实:
第一条无外乎虚构采购、生产和销售业务。有可能与外部公司共同勾结。应收账款怎么处理?长期挂账?计提坏账?
第二条虚增研发收入比较奇葩,全部收入就是所有利润,连研发成本都没有,审计连这点也看不出来么?应收账款怎么处理?
第三条更是简单粗暴,虚构海外加工业务,还是杭州和深圳两家公司。试问,有进口来料报关单?还有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又是怎么处理的?整个生产流程的单据如何伪造呢?审计师只要把整个业务流程检查下单据,就能发现问题。
综上所述,子公司为了完成对赌业绩,胆大妄为,凭空造假。母公司一点都发现不了么?内控形同虚设,内审呢?
查询公司相关年报公告:
2016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对智慧海派业务存疑)和内控控制鉴证报告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7年度审计报告( 附关键审计事项—收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商誉减值/其他信息 )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8年度审计报告(附关 键审计事项—收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商誉减值/其他信息 )和内控控制鉴证报告由瑞华师事务所出具。
2021年2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函【2021】35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本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
2021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1】1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1年3月11日
摘牌日期: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