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颐博数码旗下《刀剑如梦》盗用金庸武侠人物,遭完美索赔500W

因《刀剑如梦》游戏中,运营方擅自大量使用了金庸作品的知名人物、武功、*器武**装备、故事情节等,例如,“无忌”、“芷若”、“东邪”、“西毒”、“蛤蟆功”、“左右互搏”、“乾坤大挪移”、“冰魄银针”、“圣火令”、圆真诈死逃走、六大门派*攻围**光明顶等。

完美世界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刀剑如梦》的运营方天津颐博数码公司、杭州遥望网络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完美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侵权游戏《刀剑如梦》。

2、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业内知名的游戏门户网站http://www.17173.com及涉案游戏官方网站http://djrm.5ebo.com及被告遥望公司网站http://www.yww1.com/的首页显著位置对其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并保留30日以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须提前获得法院审查同意。

3、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4、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公证费用计人民币6000元。

被告颐博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仅提供了补充协议没有提交原协议,证据不完整。第四条约定是有意转让,是意向,丁方签字是否真实无法确认。补充协议内容与公证书内容矛盾,签署地不明确,无法认证。

第二,原告没有提交实际履行该协议的证据。其主张支付了2200万费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我公司没有对外宣传改编自金庸作品,原告无法证明其经济损失。

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遥望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并未合法取得授权,从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中可以看出,原告仅获得了合同债权,而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民法原理,原告获得通过合同取得的改编权授权不成为侵权对象,对于原告作为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补充协议记载的丙方授权代表以及丁方授权代表的签字过程中可见,补充协议没有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所以该获得授权的补充协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说明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第二,即便原告完美公司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但我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未单独或共同开发运营涉案游戏,不存在侵权行为。从证据看,游戏著作权人以及官网单位均是颐博公司,从中国文化网络官网查询运营单位为颐博公司,故是其独立开发并运营的涉案游戏,与我公司无关。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6年1月20日,甲方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完美时空软件有限公司)、乙方完美公司、丙方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和丁方查良镛共同签署了《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约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该协议载明:

1丙方、丁方于2002年1月1日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下称“合同”),丁方将包括授权作品在内的12部金庸武侠作品(下称“金庸作品集”)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及诉讼维权等权利授予丙方。丁方已与甲方签署相关授权许可合约,将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计算机网络游戏软件、电视游乐器软件及移动端游戏软件的改编权及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独家授予甲方(相关授权协议列表信息见附件一,以下统称为“原协议”)。甲方有意将原协议所约定的丁方给予甲方的授权转让与乙方,且丙方、丁方同意该转让。乙方、丙方、丁方有意将原协议所签订的相关授权予以延期,并对原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

一、定义1.1:授权作品:指丁方依法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等合法权利的四部经典武侠小说,即《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及《笑傲江湖》,前述作品中的任意一部作品在本协议中称为“单一作品”,合称为“授权作品”,并且除《笑傲江湖》之外的三部作品合称《射雕三部曲》。1.2作品元素:指授权作品内所具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作品内人物(含名称、特征及人物关系等)、武功*器武**(含名称、特征及与相应关系等)、其他物品(含名称、特征及相应关系等)、对白、场景、故事情节等元素。

二、授权许可:3.1授权期间:原协议约定的独家改编权利期限均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授权期间届满前三个月内,乙、丙、丁三方须就续期事宜予以协商。3.2授权性质:独占许可,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3.3授权使用方式:3.3.1乙方有权使用授权作品及作品元素改编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个人计算机、游戏机、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的单机版及网络版本的游戏软件产品(不包括VR产品)即乙方产品。10.7本协议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原协议未约定事宜,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如与原协议存在冲突,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及原协议均未约定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和执行。《补充协议一》下方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丙方、丁方授权代表签字。

该协议的附件二授权许可费用约定,各方同意乙方未获取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应向丁方支付授权许可费用合计人民币22000000元(不含税,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附件所述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涉案的《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每一部作品授权许可费均为5500000元。

审理过程中,颐博公司已经停止涉案游戏的提供,完美公司因此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且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颐博公司运营涉案游戏过程中,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鉴于其已经停止涉案游戏的运营,包括停止提供客户端*载下**和服务器端运行,原告完美公司亦对停止侵权的实施予以确认并撤回了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不再判决其停止侵权。

关于完美公司要求颐博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颐博公司的侵权行为会影响到原告完美公司正常的经营,故本院对原告完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完美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完美公司是根据其版权费支出及玩家充值的平均值估算出的经济损失,颐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完美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鉴于原告完美公司亦不能证明被告颐博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本院将根据涉案小说作品的知名度、改编权许可费额度、《刀剑如梦》游戏运营的时间、游戏中对于涉案文字作品相关要素使用的规模、主观恶意、原告完美公司向被告颐博公司发出警告函之后对涉案游戏的处理情况、原告完美公司在对涉案游戏取证时游戏充值支付未成功的情况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至于原告完美公司主张的合理诉讼支出,颐博公司、遥望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颐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遥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各自的官方网站“djrm.5ebo.com”、“www.yww1.com”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对共同侵犯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该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后发表;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性媒体公开刊登本判决书的相关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天津颐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遥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颐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遥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