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0到1管理咨询入门 (从0起步学习基金投资入门知识2)

版权声明: 本文系王文峰原创文章,转载或者引用请标明出处

从前面分享的内容,我们知道私募投资基金是由管理人进行管理,这就确认了管理主体。从结果看,有效管理是保证私募基金投资安全的根本。那么如何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管理?笔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5项原则:

1、专业化管理原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105 号令”(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或者10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实践中,主要是两个方面1是要求管理人有专业化管理制度,2是有专业的团队人员。另外,目前从私募基金备案的实务看,基金业协会在备案管理中已经做出了制度性约束,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的基金。

2、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冲突机制原则。

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要求管理人建立建章立制,通过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3、不违规经营原则。

九条红线,要求管理人在经营管理中不得违反。

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如实披露原则。

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5、定期披露原则。

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