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匠战例| 为前驻藏战士无罪辩护之再审开庭记


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律师随手拍:石狮威严
热爱刑辩,是热爱捍卫正义本身,是能廓清纷繁直击要害。
——题记
再审:驳回申诉后的开庭再审
刑事案件再审立案极难,立案后也不一定开庭。比如以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开庭是常态。
吴超英受贿案再审,恰恰也是二审程序,但刚结束的激烈庭审,金额巨大的案子,单人单案持续了一整天。笔者直到下午六点多才核对完庭审笔录签名离开。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法庭对质、审理冲突与协调、刑辩难题与处理、披露问题与应变,如过山车一般,让人感怀。
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庭审。庭审的差异,归根结底在于案子的情况各异,而辩护人要做的,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基于细致专业的工作,一以贯之地展示委托人无罪、罪轻的依据。
案件简介:原交通局运管处处长吴超英(前驻藏战士)受贿案。金额160余万元。一审被判5年,二审维持。后,吴超英及家属提起申诉,被驳回。继续申诉,2022年6月再审立案。
看上去,挺简单的案子,为什么反复上诉、申诉?
在委托人开始找来时,我也在想这个问题。

再审立案决定书长这样
因为有不少人在受贿案发后,都选择了认罪伏法。不少人连律师都不请。所以吴超英的妻子罗小花找到我,我带着被信任的意外(为啥找我?毕竟我专注的是金融犯罪案件),从成都到乐山的一路上,听着罗小花夹杂着浓厚川音的讲述,疑惑仍不能解开。
后来,在监狱见到吴超英才明白,他的冤屈,在于好多金额是拼凑起来的,而且拼凑得不明不白:
年节往来的礼金,单方面被计算为受贿款(自己给对方的则被忽略),根本不存在的金额在“特定情形”下被认定,老吴腹腔肿瘤切除住院期间收的探望礼金和上缴的礼金,全部被认定为受贿款...
划重点!人情往来的礼金,收下也好,退还也罢,都是受贿款。
这...?
收下熟人朋友老乡的礼金探视红包被计为受贿款,是和无视吴超英送出的礼金配合起来处理的。而退还本人和上交单位财务且有纪检干部作证确有其事的,也被认定为受贿,这就让正常人都无法理解了。
遭遇:触及灵魂而后反击
第二个问题。
问:什么是特定情形?
答:就是特定的情形。
问:到底是什么样的特定情形?
答:...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主体原因,文字不便展示(开庭审理部分会有述及)。
如果仅仅是这些原因,或许不足以让一个家庭作后盾,数年如一日地持续上诉、申诉、*访信**。
没有触及灵魂的遭遇,便没有异于常人的反应。
这个案子,有三个重要异常点:
一、为追回违法所得的“赃款”,查封了一家三口所有的房产才能追回(其中包括冻结了吴超英25年前的房改房,注:三人都有正当职业与合法收入)。
这人到底是个清官还是腐败分子?
二、被留置160多天,夜以继日的233次讯问(根据讯问证记录),找了(或抓了)家属、老乡、老友,查了个底儿掉,没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贪污等其它任何犯罪事实。
(注意。和前面的连起来想想,人际礼金往来+“借款”+“被动想起”数额+“被指着名单认出的”=160多万元。)
想想!再想想。
三、15年时间里,收受30人共127笔款项,从50万到2000元不等,但无一人因行贿而被追究。
虽然,在法律上,为谋取合法利益和被索贿的不认定行贿,但和家庭资产总额不高、没有其它犯罪事实一结合,就能理解吴超英的悲凉。
既然这么多的问题,为何一审、二审都没看出来?
是呵,为什么?
对贪官的痛恨是吃瓜群众的普遍感情,但不少人会忽略,这里也包含了司法工作者。
问题更在于司法流水线上,后阶段对前阶段工作自然的认同。问题还出在,犬牙交错刑事证据所呈现的表相下实际情况的发现,需要双向思维投入精力挖掘。
问题同样在于,展示纷繁冗杂的问题,需处理包括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等一系列专业操作。
一句话:时间紧、任务重、专业要求高。
对于司法官如此,对于辩方律师同样如此。这就是案子从一审、二审、第一次申诉驳回,一路走来,又一次次与正义擦肩而过的原因。
实际上,那次二审根本都没开庭。这也让此次再审开庭显得珍贵。
所以从内心,我们由衷感谢省高院的安排。
感谢归感谢。怎样把问题展示出来,才是开庭*考前**虑的核心。
困难:突破意外揭真相
困难是明摆着的:
一、对30人共233次讯问收受127笔“贿赂”,量大且情况不一而足的案情,怎么展示?
二、吴超英讲,自己被侦查人员欺骗、威胁、诱供、欺骗、变相刑讯逼供后,是对着列好的名单供述的。
可是,这么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怎么展示?
三、去年委托后,我已经提交了排非、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和另案开庭庭审笔录、侦查人员出庭、取保等8份申请,除开庭的申请、一名证人出庭实现外,一概没有回应。
怎么展示?
虽然,开庭前,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发问提纲早已备好,从涉案金额统计到阅卷笔录也都已备齐,但刑事辩护,不能对着书面材料照本宣科。
原因很简单:
庭审,是一个动态互动的过程,司法官关注点的应对,争议焦点的应对,不是白纸黑字能绑定的固定靶。
紧扣案件,反复推敲,不断思索。
近一年里积累的10万多字的辩护意见开始发挥作用。经过临战前团队成员的紧张沟通,拟定了三个突破方案:
一是先易后难。将敏感的非法取证后置,而先确认案件焦点中,借款错误定性为受贿、借款给家属部分不知情等几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二是分类质证。将24项指控分1、2-7、8-24三组展示。
三是动态辩护。在书面材料外,力求结合现场动态脱稿回应,以最大限度发出辩方声音,揭示案件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证据违反规律违反常识处。
好吧,设想是对头的,但厚积之后如何薄发,还是刚才讲过的,庭审不是按照剧本推进的活演出。而精彩也正是在设计和设想之外发生:
意外一:在发问阶段,吴超英哭了。
我的发问持续了十多分钟。吴超英哽咽发生在最后环节。
虽然在会见阶段,吴超英曾当面流泪,但一个曾经的驻藏战士、一米八高的钢铁战士般的大个子,在肃穆庄严的法庭上哭泣,还是颇意外。
意外二:法官没有打断。
原本忙于记录的检察官助理,似乎忘了记录,留意地听律师发问(这一节是听旁听的吴超英儿子讲的)。
我当时看到,法官似乎也蛮意外。
法官意外的结果,是在发问阶段都没有介入,没有打断,也没有提示,一直是我信马由缰地发问。等到提醒我“注意应给出开放性问题”,发问就要结束了。
什么是“开放性问题”?直截了当说,就是不应在问题中暗藏答案,不应诱导性发问。
我有诱导性发问吗?
我只能说,有些迫不得已。
吴超英浓厚的川话,让我听不清,讲得快了,或讲话中带有词语,会直接让人断片。
比如之前会见时,吴超英重点强调了一个四字词,总结了他的涉案金额。我从他的表情和调门判断,这是他想讲的一个重点意思,但重复三四次,愣是听不明白。后来,还是旁边的狱警帮忙翻译,我才知道他想讲的是“化整为零”。
原来,他当时想说的是,侦查阶段,拼凑了不同性质的钱款,拼出了160万多元。
会见时时间宽裕,况且如此,紧张的法庭上,更容不得随时的暂停和中断,所以我在一开始发问,就当庭声明:我讲述在会见时你反映的情况,你只需回答“是”“不是”“属实”“不属实”。
这几个简单的词,还是听的懂的。
当然,我之前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已经通过书面材料,作为申请排非的附件,寄给了法院和检察院的。
所以,虽说内容不免敏感、复杂,但确都是案件的焦点问题,这也是发问一直没有被纠正的原因。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吴超英的哽咽。
司法官对吴超英的哽咽的反应迟缓,其中原因,在于这一意外揭示了一连串不为外人所知的讯问真相。
意外,让这次庭审参与者,都聚焦到这些不为外人所知的真相。
意外的发生,在于吴超英的破防。
让吴超英破防的,是“你有没有听到家属罗小花的哭喊?”吴超英的回答,不再是浓重的川话。他沉默、哽咽,大口大口吞着空气,脸开始扭曲变形,缓缓地低开高走爆出一个字:“——有。”
罗小花是吴超英的妻子,是这个案子的证人。而从女人的哭喊判断,罗小花可能遭受了类似的*辱侮**、疲劳审讯的变相刑讯逼供。
即使在专业法律人,对于非法取证,不少还停留在刑讯逼供的概念上:有刑讯逼供,就是非法取证,否则,便不存在非法取证。
其实,“非法证据”可谓种类繁多,而对非法的认定,有强度、对象的区别。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力暴**、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敲黑板!对非法取证的认定,区别不同对象,烈度不同。
被告人的烈度高于证人(专业观点认为,没有威胁、欺骗等轻度心理压制,被告人不会主动认罪)。因此,罗小花的哭喊,表明证人可能遭受了法律不能容忍的威胁、变相疲劳审讯。
这段发问环节里,司法官的关注,为后面的挖掘问题埋下了伏笔。
纠结:非法证据叠罗汉
意外三:李雪枚出庭作证
李雪枚是证人。也是我专门提交的申请书中要求出庭的一个证人。她的出庭,将非法证据排除的争论引向新的高度。
李雪枚并非第一次出庭作证。在这次开庭前十多天,在罗小花受贿案开庭审理时,李雪枚便作为证人出庭。
哦!补充一下,罗小花因申诉丈夫的案子,在去年的“大会”前,被抓了,罪名,也是受贿。两周前开了庭。
那一回的情况,我听小吴讲过。但这次审判长宣读李雪枚将出庭的消息时,我迅速冒出一个问题:
“为什么李雪枚在被解除留置后仍然坚持之前的证言?”
这是李雪枚出庭作证的难点。难就难在,不少人会掉进由非法证据铺就的思维黑洞。冒出问题的同时,我脑子里同时急速运转起之前思考过的应对之策。
其实,如实讲就行了,何必思考什么应对之策呢?
还是之前讲过许多回的老话:事实是什么是一回事,事实以什么样的方式表达才能被人认同更重要。
虽然,来之前,就听小吴讲过,在上次开庭时,李雪枚出庭作证,全部翻供,就自己涉案三笔款项作了另一番陈述,后面的陈述,和一审时笔录上的完全不同。但法官当即讯问:
“为什么你在被解除留置后仍然坚持之前的证言?”
法官问的,是办案人员最后一次的问话内容。
最后一次问话时,李雪枚已恢复自由,是在自己指定的茶楼作的笔录,这些陈述会被认为是脱离了可能威逼环境,因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知道,李雪枚之前留置,共有过4次稳定的陈述,结束留置后,工作人员又找到她做了一次笔录,所以现在改变陈述,有翻供嫌疑。
之所以说,这是非法证据的新高度,就是因为这里涉及到专业法律人都可能陷入的一个思维误区,而这一错误,恰恰是一种较隐蔽的非法取证方法:重复自由。
重复自白,又称重复性供述,是一个专用名词,特指在受威胁、*力暴**等强制下作出虚假陈述,在外部条件消除后,基于已经记录在案陈述的约束,重复之前不实的陈述的,同样应排除。
说人话,重复自白就是,你之前讲的是虚假的,后来,就破罐子破摔地一次次重复。
虽然,重复自白早在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有规定。但实务中的困难在于,从控、辩、审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
司法官基于一般案件的审理经验会认为,既然有“多次稳定陈述”相印证,那说明之前陈述的是事实,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呀。
当然,这看起来也无可厚非。虽然也只是看起来,但更可怕的是,证人重新作出与之前不同的陈述,会被看成是翻供、串供。
证人、家属,甚至辩护律师,都有串通的嫌疑。
至少,对有侦查思维的司法官,会把这种情况划归“被告人给做了工作”。
刑事辩护的困难,恰恰在这个问题上,要求辩护律师,具备揭开“多次稳定陈述”的表相,还原非法的真相。
太难了!不是吗?
但难度远不至此。更大的困难在于,重复自白,和指供搅缠在一起。
视角:位置不同解读各异
指供,又称指名问供、指事问供。简单说,就是按问话人员指定的内容一一陈述形成笔录。
重复自白+指名问供。不少案件会就此打上死结,直至隐入尘烟。
很不幸,吴超英案大量存在非法证据叠罗汉的情况。
当然,也包括了李雪枚的证言。
吴超英在去年7月第一次见到我时,就迫不及待地讲,自己被迫在侦查人员指着名单的情况下,确认了大部分的受贿金额。比如在李雪枚这里,就有两笔5万元共10万元的受贿金额。
暂停!为什么别人指着名单,明明白白不存在的事,你都会认?...
嗯,可能,或许,大概...家属的安全...至少,在吴超英的角度,为了罗小花的安全,这个可能,是有极大的可信度。
补充一下!罗小花幼时曾患脑膜炎(罗小花和吴超英都和我说过),2013年又因淋巴癌动过手术(手术的病历我看过。曾有说法,是她术后生命不超过半年(吴超英讲的,是否准确不好确认,但在和我接触的半年中,罗小花会短暂失语,具体说,是一段时间里会无法发声,无法正常通话)。
说回这两笔5万元,“其实,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吴超英讲,当时讯问人员开导他“你先认下来,我们最后查无实据,也会减掉”。
结果,一审开庭才发现,李雪枚的笔录中,也出现了两笔5万元受贿金额。
注意!不是3万,也不是6万,正好是5万。
正好也是两笔5万。两相印证,最终坐实。
你品!你细品...
其实,证人李雪枚可能在第一次受到威胁、欺骗后,是在侦查人员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按捺指纹,形成了指供的非法证据。
当然,这只是假想。当然,也是符合逻辑且真实感丰沛的假想。
不知经历过多少腥臭房间的不眠之夜,不知经历过多少思考讯问科学技巧的混沌白昼,这个假想,在吴超英的脑袋里游移、漂浮、撞击、拼接,最终连成一片,牢固地建立起来,10个月前,在和我第一次见面时,他向我说出了自己的判断。
李雪枚的最后1次茶楼问话,虽然威胁已消失,但作为一般生意人的李雪枚并不知晓。
不能从事后的立场,要求她当时已经明知那是最后一次问话。不能从事外人的立场,要求她当时作出超然物外的判断。
事实上,当时的李雪枚,不能确定自己已完全脱离了危险(相反,她极可能觉得随时还会被抓回去),她当然也不知道,改变那一次的说法,可以否定之前笔录的效力。
事实上,哪怕是丁点儿的不配合,她便能感受到近在咫尺的威慑。
所以,在茶楼问话的过程中,仍然深陷在随时可能被抓的恐惧里,所以,面对办案人员,她仍处于持续的恐惧中,所以,她重复了之前的证言。
这,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重复自白”。
无论是在侦查人员写好的材料上确认,还是重复自己之前的不实陈述,都是非法的,都应当排除。
但这类非法证据的特点,是隐蔽性强。
不同于一般认识中惨烈的“刑讯逼供”,这样的证据,在辩方角度和司法官角度,不深纠的话,就容易倒向完全不同的结论,导致即使是专业的司法官,不经清晰的说理与透彻剖析,也不能察觉。
岂止是不能察觉,站在司法官的角度,甚至会认为证据已然达到确实充分,从而理所当然地予以采信。
当然,单单是重复自白+指供,是无法叠罗汉的。
这里...咳!咳!...想想留置中吴超英听到隔壁房间罗小花的哭喊声,想想吴超英庭上的哽咽...然后,再告诉你一个成语:威逼利诱。
好吧!说文解字是没有风险的,但我想说的是,威逼利诱,在法律人解读,就包含了威胁、诱供、逼供,分别指以恶害相通告、以好处相引诱,或利用被问话人急于获得自由等情势下,获取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好了!到此为止吧。其它的自行脑补吧,不然你啥都别想知道了。
我相信,上面的种种,是导致不少案件沉冤的原因。
问题是现成的,但并非不能解决。
我的解决之道,就是结合在案证据,找出李雪枚二审时提交的证言。
当然,这只是第一步。
再结合她当庭否定之前的证言,再加上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而不得、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而不得,再加上精心组织发问,从而向法官说明,吴超英和李雪佂,遭受指供、诱供、逼供、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的可能不能排除,进而,相关内容,不具有证明力。

刑匠精品团队律师随手拍:海天聚能量
对质:证据之外有真相
意外四:当庭对质
李雪枚当庭作证时,吴超英由法警带离了法庭。作证完,吴超英又回来了。审判长要他俩面对面讲清楚二人间50万借款的情况。
这种场面非常少见。严格说,已超出证人出庭作证,属法庭对质。
案件中关于50万借款的认定,是2003年,李雪枚曾出借50万给吴超英,事后,李雪枚撕毁了借条。钱由吴超英的哥哥用于一个工程,再然后,一直没还。
这中间其实有几个具体细节:一是有没有撕毁借条?二是撕毁借条是基于什么考虑?三是事后有无再沟通过还款?
撕毁是确实撕毁了,没啥争议。当时的想法,可以确定,根据李雪枚当庭陈述,自己是不想吴超英压力太大。钱用于具体工程,而工程后来烂尾也可以确定。事后曾多次沟通还款,也是可查证的,李雪枚也当庭确认了。问题在于,吴超英冒出了自己的问题:
“我当年有没有帮你修训练场?”“我没有收你钱,我帮你修的训练场折算下来的话,市场价值也有40、50万,有没有这回事?”
吴超英欠李雪枚50万不假。对吴超英现场冒出的这个问题,李雪枚当场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有。
这个问题说明,双方其实是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
吴超英曾多次向李雪枚确认,自己会还钱。这个事实,可说明撕毁借条≠借款被非法占有。
而吴超英情绪逐渐激动,讲起老婆2013年患癌症,讲起自己2014年腹腔巨大肿瘤手术后更换了尾胝骨,讲起50万借款投的项目因合伙人涉意外死亡几经波折一直没能结算...
他的陈述,和之前会见时,一遍遍向我讲的一模一样。
庭上,听着他祥林嫂一样的重复,和李雪枚的一一答复。其实,50万借款这一节,单单当庭对质就能发现,借款中有对吴超英有利的太多细节,而这些细节,都能对应到《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关借款能否认定为受贿的规定,而结合对质,根据7条司法解释中的详细规定,都不能认定为受贿。
这里,还有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借款当年的吴超英,并非案发时的运管处处长。
当时的吴超英,是不名一文的安全科副科长。他和刚辞职下海的李雪枚,因曾同一个办公室,私交甚好,两家人也都关系密切。
重点是,借款当时,吴超英没有在业务上管理李雪枚的职权。
那为什么之前的笔录中没记下来?
这个...!你懂的,笔不是攥在你自己手里嘛!
吴超英清楚地记得,也清楚地跟我讲过,自己当时和审讯人员赵力解释这些细节,被毫不客气地打断,被拒绝。
这就让这次当庭对质,显得尤其珍贵。
其实,就吴超英讲到自己曾帮李雪枚修场地这一节,也能证明双方有债务抵销因素,且印证了双方之间私交甚厚。
能抛出这个问题也说明,当事人的积极应对,能意想不到地扭转案件走向。
回顾:步步推进步步不同
毕竟是二审程序,而且完整地走了一遍,所以推进过程,和一审有着很大不同。抛开前面讲的意外,突出的有三点:
一、开庭,先由被告人、辩方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二、接下来,检察员展示新调取的证据,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三、后面发问、质证(补充证据之外的证据)、辩论的每一环节,均由被告人、辩护人先发表意见。
三点摆出来,对资深律师其实没啥新鲜感。重要的是应对。
那天的开庭,应对的基础,来自于近一年时间的会见、阅卷、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一次次打磨、修改、调整、再调整。
这次开庭,辩护意见共修改了五稿,后来还出了庭后补充辩护意见。全套质证意见外,又专门对补充的证据出具了补充质证意见。
这之外,还有发问提纲、对请托事项金额的专门列表统计。对全部涉案金额往来人员、总金额、次数逐一统计外,还专门列出证据目录,以便开庭时能迅速精准查找到原始依据。
这样的前期准备,加上开庭前的重温、梳理,还有庭上的动态应对,在庭审达成了三点突破:
一是在开庭伊始的补充证据质证环节,揭开证据非法的问题。
二是质证环节结合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将证据表面异样的涂改、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以及证据结论不合常理逻辑处,和案件证明效果偏差结合,再次申明,证据资格存在问题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三是辩论阶段,情理法结合,再三挎问证据不合法、逻辑不自洽、事实认定不合常理,最后申明吴超英无罪的观点。
单列出来的流程是冷冰冰的,审理的现场则活泛而热烈。
补充证据质证卜一开始,就开启了一个新高潮。
庭审:移动靶中打问题
刚开庭,检察员先讲了办案单位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宣读了讯问录音录像查看情况,表明:被告人、证人神态自然,没有发现威胁、使用*力暴**或刑讯逼供的情况。
我的意见是:检察员的陈述,是主观评判,不具客观性。
我说,根据三项规程中的排非规程,结合高检规则,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要*放播**讯问录音录像,或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辩护人在2022年7月11日,已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现在,检察员以自己看到的内容,结合主观判断,代替对录音录像的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合法性。”
吴超英对此也有意见,他问:“检察官,翻看讯问录像不能当成产品抽检。你看的是哪一段录音录像?他们在一开始对我讯问时,有持续明显的威胁、*辱侮**、疲劳审讯,每一段,我都清楚的记得。
“6至24项礼金往来,是任家兵提醒下,被迫认下的。有一个叫陈千钧的人,本来不是工作组人员,也跑来审讯,说自己‘代表领导’,劝我‘如实供述’。你真的没有看到吗?”
检察员回应时,改口说:全看了(之前是详细了读了几个具体的时间段)!因为被告人没有提交初步的证据和线索,对相关讯问非法的认定,不予认可。
最后,检察官还说,因为视频中涉及的有违法问题,也有违纪问题,不便展示。
我觉得,检察员可能没认真听我之前讲的内容,因为我前面讲的很明白:
根据排非的司法解释,申请排非,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即是提供了法律所要求的“初步证据和线索”。
但,再次回应时,不能单单地重复,结合检察员的讲述,我强调:检方全看了,不等于在法庭上展示。这样的陈述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那就应该依法追究,而不是给予包庇!
后面的发问阶段,已经在前面讲过了,关于非法取证是否存在,吴超英伤心到哽咽,已是最好的明证。
到了下午质证时,吴超英似乎状态没调整出来,一开始发表质证意见时,就一句:让我的辩护人代我作答。
质证意见是现成的,已经在庭前提交。但我不能照稿宣读。
我摘要地挑出有代表性的证据渐渐趋同,指出笔录中存在表面上修改了部分非核心的语法、标点,而对包括人名错误持续多遍无视,却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季节、钱款包装袋,逐一确定为同一,仅从证据表面看,和吴超英在会见时提出自己被指供、诱供、欺骗、威胁的问题,能得到印证。
经过第一轮质证,吴超英又被激活了,不愧为驻藏战士,他一一针对后面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虽不够精准,也极大地丰富了质证的内容。
质证是冗长的,也是充实的。质证的核心,是穿透表面证据瑕疵下,由于人为“加工”,导致的逻辑不自洽与不合常理。
质证过后,是辩论,这是一个被非法取证贯穿到底的庭审,但脱稿辩论,我注意紧扣刚才质证阶段法官的发问,提出翻供与如实供述的认定,要还原到当事人非专业人士,且担心自己及公司安危。非法证据未排除时表面相印证线索与实体证据人为加工后的取舍,应回归基本常识与逻辑,在矛盾证据不能排除时,结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法官在质证环节对原审被告人讯问,辩护人不能打断,所以辩论阶段,我在辩护中,针对法官关心的问题,现炒现卖,又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表明了辩护意见。
我的终结部分高调而有力:依法改判吴超英无罪!
不是每个案子都适合慷慨激昂的发言。但这个受贿案,适合。
辩论进行了两轮,检察员的回应依然是念之前的稿子(旁听席上的小刘后来讲,她看到检察员这时仍在翻稿子)。
我便把之前准备的非法取证,没有在前阶段展示的段落一一调整出来,再次回应:
“这个案子,在侦查阶段,还涉及到一笔300万的借款,虽然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但可说明,侦查阶段的案值,在3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受贿案,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高,依法应当录音录像。
“事实上,案件在问话笔录中,也明确记载,对吴超英的问话,全部有录音录像,对李雪枚、罗小花的问话,分别有两次有录音录像。
“法律规定应当录音录像,笔录显示,已经录音录像,这正是去年辩护人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依据,在案件存在非法取证成为争议焦点的情况下,提供录音录像就能说明问题。
“这时,不提供录音录像,而以讯问人员单位和个人的书面声明,代替录音录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一节,审判席右首的审判员,在快结束时突然问:辩护人是否认为法庭未启动排法程序。
我回答:我在回应刚才检察员的意见。
上午9:30开始,17:30,庭审结束。

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张王宏
尾声:虚惊一场的“解回再审”
第二天是3月31日,一大早,我到监狱递交会见材料,前台的民警对着电脑一通查,又在旁边的文件中一轮翻,扭头和旁边内室的同事嘀咕了几句。
一名矮矮的着装民警急急走出来,两人望着我,男的仰面说:“解押再审了!人不在里面,会见不了。”
怎么会这样?“人去哪里了?”
女的反问我:昨天是不是开庭了?你开庭了不知道他去哪里了?
我说:“昨天下午开庭完,人就带回监狱了。”
男的又说,解押再审,可能是原办案单位带回去再调查。又问:“委托人原籍哪里?昨天开庭的情况怎样?”
女的说:“你去原籍吧,应是带回原籍了。”但被男方挤眼制止了,低头去整理手头材料。
我回答男民警说:“吴超英原籍是内江。昨天开庭顺利,开完应该是带回监狱了。”
但私底下,我突然想,我确实没亲眼看到人被带回去,难道开庭发现新的问题,人被带回原籍重新侦查?还有,会不会被带回成都了?
第二个可能被秒排除。因为,有必要带回成都的,当时便没必要来当地开庭。
这样想来,就是带回原籍了?已经开庭的案子,有什么可能被带回再侦查呢?
不应该。
这时,民警又告诉我狱政电话,说具体情况狱政管理人员知道。我打电话过去,那边答复说人昨天晚上7点已回押。
我顿时心头大石落地。赶紧告诉男警官。他接过我电话想核实,但对方已收线。
男警官转身用自己电话一通按,然后,我听见他要电话那头,把吴超英的记录更新一下。说昨天晚上已经回押,但状态没更新,导致现在律师无法办理会见。
原来如此,虚惊一场!
4月1日,回到广州,始终放心不下,再次梳理了一下案件问题,根据庭审情况,补充了一份辩护笔录,寄给省高院。
这份材料,强调了4点。
一个,是李雪枚在案第5次笔录,属重复自白,依法不应采信。
第二,是对庭审中自首问题补充意见。
对吴超英归案过程,吴超英在庭审时讲了,自己归案的具体经过、与家人和同事告别的细节,对此节事实应认定。而确实存在主动投案的,即使是在归案途中被抓获,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另外,根据之前的裁判文书,认为吴超英归案前,监委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所以没认定其自首。但我们认为,由于在案证据不能表明,哪部分犯罪事实是监委之前掌握的,哪部分是吴自己坦白的,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应认定其坦白部分,均系之前未被掌握,由此也应认定为自首。
第三,在案查封财产中,属于吴超英儿子后续按揭支付部分,属案外人财产,不应列为违法所得。
这部分,之前的供述中有矛盾(小吴曾在笔录中讲,按揭是妈妈付的),所以,我要提交证据。我们让小吴把后面按揭部分,五年内能打印的流水,都打印出来,由律师寄给法院。
第四,是重点。
我依次从开庭确认情况,列出在案款项中,90万、34万、41万(分别对应李雪枚兼有借款和事实不能认定的款项、生病住院及正常年节往来礼金部分、原判2-5项因非法取证导致证据存在矛盾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相应5人收取的款项),依次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为什么要列一个次序呢?
金额问题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趁热打铁,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确信证据中不真实的问题。
因此,我的排序,是根据证据确切程度,从“无”、“不可能存在”、“或可能有(证据仍有矛盾)”排列。
为什么能坚信自己的排序呢?
坚信来自专业的判断,来自对案卷材料的透彻分析,当然,也有自己内心的确信,这些确信,虽无需在庭上展示,但同样能支撑自己的判断:
这次开庭,因旁听限制,只有几名亲戚到场,但也有一个很特别的,是吴的战友(称吴超英为“*长首**”)。他讲了案子中自己知道的一些事情。坐聊时,讲当年驻守*藏西**亚东,怎样冒死出境完成作战任务。
好吧!这个开庭的受贿案,从申诉驳回到立案,再到开庭,每一步,都昭示着光明的前路。然而,辩护律师,不能坐等光明的降临,而要竭力准备于前,尽心思辨于后,动态应对于当时,把不同阶段的努力,凝结成化解案件问题的合力。
如果说,这个通过一系列连环拳促成开庭的案子,对我有什么新启示,那就是努力的方法与目标:
这样的努力,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这样的努力,案子未结便不能稍稍停歇。在努力的过程中,既可能面临现实的纷繁杂乱,也会遭遇“虚惊一场”,但,专业,始终是战场的主线。
热爱刑辩,就是热爱破解问题本身,就是廓清纷繁一以贯之地坚持直击要害,坚持不懈奔走呼告,用写和说,用智慧、技能、专业,让无罪者卸下有罪之枷锁。
(文中案例全部真实,其中人物姓为真实,名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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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