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研究的对象就是工程成本,工程成本控制的含金量体现在操作过程中,而不是背一些纸面上的条条框框指标就可以称自己会工程成本测算,下面的综合案例可以将此论点解释的清清楚楚。
01
我们在招标文件中、评标文件里经常看到的“合理低价中标”、“不能低于成本价中标”等条款屡见不鲜,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又再三强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些条款的约定没有错误,国内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洽洽没有认真履行该条款的程序,多数项目评标只是流于形式,过份强调的是投标文件的格式、字体、包装、签字、盖章等表面文章,而对于工程项目报价是否合理这类实质性的问题却视而不见,原因充分证明一点,工程成本合理性的操作控制不是随便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工程报价的合理性长期无法在评标时被重视,就是因为判断清单项目报价是否合理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原因在于:
1、报价合理不合理法律上无量化标准: 加工、运输、绑扎1t钢筋成本是多少,评标专家并不掌握,如果说依据也只有地方行政机关下发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信息价、各类取费文件等通用的官方指导性文件,用于具体的工程项目中,这个整体项目实际发生或某一清单项目成本是多少,招标方评标人员并不知情,投标方所报价格许多是故意低价操作以提高竞争力,有的则是人为失误造成的数字错误等原因,很少听说有因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过低而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案例,更多的传闻是**项目被迫打6折而中标。 因为没有价格下限的量化标准,所以投标方可以任意突破价格下限从而达到淘汰对手自身上位的目的, 这就所谓的坑死同行,害死自己的饮鸩止渴报价法。
2、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没有专业的评定数据: 对于遏制低价中标,官方也是多次发文,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低价的标准是“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没人能判断出“成本”是多少从而无法将低于成本落实到具体的投标人。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如果5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其中一家的某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远远低于其他4家,这个项目的清单报价可以视为低于成本。但87号令虽然比18号令更加具有操作性,但这种评标方法如果价格高低比例出现3∶2或2∶3又如何判断是非对错,评标程序操作缺乏对成本掌控的专业人员和机构,无论官方如何下发文件,报价的合理性问题都无法得到本质上的解决。
3、低价中标是业主方的追求: 因为甲方喜好低价所以就会有人投其所好,建筑工程中的互坑现象不是出现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的1s之内,而是签合同之前招标投标方都在努力给对方挖坑,盘算着如何埋葬对手的方法,一旦签订合同,所有的矛盾立刻显现,中标方变成了承包方,一副乖巧的猫咪形象立马露出张牙舞爪的猛虎嘴脸。为什么这么多评标专家之前连猫与虎都分不出来,只是因为,本来应该报价10000元/每单位的综合单价项目,投标人把小数点向左移动了2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把老虎看成是大猫也是时有发生的情况。现在清单计价招标文件里有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有的招标文件看到过最低限价(有些招标文件甚至规定报价范围在招标控制价92%~97%的范围之间),就是防止投标方无底限地打折让利。多数招标文件不设定最低限价,招标方目的就是想让投标方在竞争过程中将报价压低再压低。曾看到一个案例问:市政工程下浮20%是否可以承包?回复是五花八门,有的说“市政项目应该三三折”,有的问打8折就可以中标的工程到哪去找这么好的甲方?总的感觉投标打8折是不符合实际的问题,想中标就应该加大打折力度,6折起步3折也行。在一轮又一轮的低价中,业主方最缺乏考虑的问题就是“投标方(也就是商品销售方)会做赔本的买卖吗?”如果打三折还能挣钱,这钱会挣在什么环节上,打折依据是因为招标控制价格中利润过高,还是投标方偷工减料的环节过多能压缩工程成本导致。
4、低价无责: 高价中标,评标方很容易被怀疑操作中带有主观偏见,但低价中标方可以免除许多不必要的指责,这种评标方法简化了评标方工作风险,但增加了发包方之后工作的难度系数,承包方对投标时失去的利益一定会在施工期间尽可能去追溯与争取。面对雪片似的签证、洽商、变更资料,选择拒绝接收文件也可能是发包方无奈的抵抗。长期以来国内招标投标一直在回避报价不合理的问题,评标变成了形式过程。如何真正认定低价供应商的价格是否合理,就要完善清标程序及内容,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价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02

图1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清标
如图1中硅PU篮球场地面清单项目5家投标人(A、B、C、D、E投标方)参与项目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图1表中单价,经过清标比对发现C投标方此项目综合单价报价异常,与其他4家平均综合单价差异25%,清标过程中要求A、B、C、D、E各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自身报价做出书面解释。A、B、D、E投标方对报价解释基本如下:清单项目描述中的工序1单价35元/m2,工序2单价30元/m2,工序3~7单价合计220元/m2,取费约14%,取费单价45~50元/m2。C投标方清标回复如下:清单项目描述中的工序1单价30元/m2,工序2单价25元/m2,工序3~7单价合计180元/m2,取费6%,取费单价15元/m2。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序综合单价构成分析判断:主材成本应该是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成本,现在C投标人报的主材单价比其他投标人每平米低40元/m2。这个材料价格是否在市场可以采购,如果不能购买到招标方想获得的材料,投标方会不会通过以次充好调换材料品牌,压缩施工工序来降低成本。如果C投标方有意降低所提供材料的技术参数指标从而降低材料价格,说明投标方没有完全响*招应**标文件要求,单纯的低价不能被招标方接受。面对评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是对比出价格差异并不是清标的目的,只有供应商、制造商或服务提供的客观证明才能作为衡量真实成本的依据。案例中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清标程序,每个投标方报价选择的材料产品规格、型号、品牌并不完全相同,所报价格也有所不同是正常的,清标时虽然与其他投标人报价可以作为横向对比参照,但是最终还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样板、技术参数等指标来评定投标方的价格合理性。除了材料价格偏差导致投标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高低偏差之外,工程评标还有比确定材料价格更难的工作就是措施项目的价格对比,因为评标人或咨询方本身不自行编制工程措施方案,措施费项目取费的合理性只有投标人自己心里清楚,让评标人去评判措施费的合理性更加困难,只能从评估投标人计取措施费的项目,如招标文件约定要做各种材料的复试检测,而投标方并没有在措施项目中单独体现这部分费用,评标方就要在清标文件中让投标方澄清这部分费用的价格构成,通过这种方法来澄清措施费的落实情况。总之,心中无成本,报价没依据。反过来心中没有成本,评标同样不知道价格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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