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已丢失怎么返还 (公司如何起诉证照返还)

文章来源:公司法那些事

公司如何起诉证照返还,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能否仲裁

本期导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实务应用

公司证照返还的法律基础

(1)从物权民事法律关系看

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财物账册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从公司民事法律关系看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具体列举了违法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公章、账册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对忠实义务的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属于此条款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它行为”。

(3)其它规定

2007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0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及其它侵占公司印鉴、证照的,属于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印鉴、证照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款规定:“前款指诉讼,以及印鉴、证照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其它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变更决议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瑞志城建公司持有公司证照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裁判要旨

提示:沈阳瑞志城建有限公司、沈阳万通瑞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公司证照、公司公章及公司财务账册等均属公司经营所必要的文件资料,相应管理与保管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公司有权利自行决定公司证照、公章、账册由谁掌管和保存。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加以规范,股东之间可以对有关问题作出约定,如无此类规范和约定,则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由何人保管。

无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时,因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合法代表者,应当推定法定代表人享有管理和保管公司证照及公章的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婷在2018年11月30日前一直代表公司合法管理或保管公司的证照及账册,该持有行为属于合法持有。

因瑞志城建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需要,公司的有关证照及账册在2018年11月30日由公司交给瑞志城建公司,在瑞志城建公司行使知情权后,未即时将有关证照返还给万通投资公司,其行为改变了公司证照的保管常态,且其持有公司证照账册的行为无法律、章程及合同依据,因此万通投资公司要求瑞志城建公司返还公司证照及账册的主张,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

瑞志城建公司提出其与万通投资公司已达成协议,一致同意由其行使公司经营权并保管公司证照账册的主张,因万通投资公司不予认可,且瑞志城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其该项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瑞志城建公司提出,一审张婷未按照涉外程序履行授权手续,因此一审程序违法一节。因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且一审中法官通过现场视频方式进行了核验,可以确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真实有效,瑞志城建公司对授权的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瑞志城建公司提出张婷作为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一节,法院认为,该行为与其应当将证照、账册返还给公司之间属两个法律关系。对于该问题,瑞志城建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但该理由不能成为其拒绝返还公司证照、账册的有效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瑞志城建公司提出的其他主张,理由不足,无有效证据佐证,且有关问题,在一审中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说明与认定,此不赘述。

综上,瑞志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于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婷,股东为张婷和被告瑞志公司,其中张婷实缴出资额700万元,持股比例70%,瑞志公司实缴出资额300万元,持股比例30%。《沈阳万通瑞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张婷。但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未规定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营业执照由何人保管。二被告公司均由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另查,原告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营业执照实际由法定代表人张婷保管。因被告瑞志公司以主张股东知情权为由要求张婷将原告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等交由被告城资公司审计,2018年11月3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瑞志公司经协商一致后将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以及营业执照和财务账册等移交给被告瑞志公司,被告城资公司工作人员罗宁接收,双方签订了交接单。本案在审理中二被告确认上述印章已由城资公司交还瑞志公司保管。

现因原告公司要求二被告公司返还上述印章证照遭拒,故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来源:

沈阳瑞志城建有限公司、沈阳万通瑞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01民终11008号

发布日期:2020-10-30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