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证券经纪人代客理财未见亏损,仍被投资者连续举报!违建的友谊小船说翻就翻!| 案例2023年第29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5-09 06:49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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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了一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投资者江某梅不服深圳局对其举报“证券经纪人李某鑫及所在证券公司违规事项”作出的短信答复进行行政复议,并驳回其提出的复议请求。

举报证券经纪人李某某代客操盘、骗取高额手续费
申请人:江某梅
被举报人:Y证券公司、Y证券公司经纪人李某鑫。
2020年5月、12月,深圳局先后收到申请人江某梅提交的举报材料,请求深圳局调查李某鑫在任职期间违法违规私自收取客户高额押金、代客操盘、骗取高额手续费一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请求深圳局处罚Y证券公司对李某鑫事件的不作为行为,责令Y证券公司赔偿申请人相关财产损失,并将处罚结果通知申请人。
深圳局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和处理
收到举报材料后,深圳局开展了核查工作,结果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举报李某鑫私自收取证券交易押金、骗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在Y证券公司北京马甸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
2019年7月18日,李某鑫以“一招鲜工作室”名义与申请人签订了《信任委托合作共赢协议书》,协议中未约定具体委托事项,亦未提及银泰证券。经核查申请人账户委托下单记录及资金股份流水,该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13日李某鑫从Y证券公司离职), 账户总体盈利39,235.89元,未出现举报材料所称亏损的情况 ,账户期间的交易产生佣金不足5,000元,未发现该账户被诱使进行不必要证券交易的异常情况。
2019年5月16日,Y证券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开通科创板电话回访,申请人在答复账户是否本人操作时,表示肯定;在答复Y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收益分成或全权委托等违规情形时,申请人表示否定。
此外,举报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性质不明,且有两笔转账记录时间(2018年12月3日及12月10日)早于申请人账户开立时间。
根据上述核查证据材料,未发现李某鑫存在申请人所称的私自收取证券交易押金、骗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
二、对李某鑫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李某鑫私下代客下单的不规范行为,深圳局已督促Y证券公司将相关情况录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并约谈Y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要求Y证券公司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三、关于举报李某鑫可能涉及期货委托理财事项
针对举报反映的李某鑫同时为H期货公司居间人,可能涉及举报所称期货委托理财的事项,因H期货注册地在北京,在核查过程中深圳局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建议其向北京监管局反映。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要求对李某鑫及Y证券公司进行处罚的事项,申请人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要求深圳局责成李某鑫及Y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事项,其赔偿诉求属于民事纠纷,深圳局建议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基于调查结果,2021年8月3日,深圳局通过短信方式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反映银泰证券经纪人李某鑫的相关情况已核查。深圳局已督促Y证券公司将李某鑫私自代客下单的情况录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并对Y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关于涉及的期货委托理财事项,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关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建议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提出。同时,关于申请人举报反映的期货委托理财事项,Y证券公司在核查过程中,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建议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反映。
证监会审理后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Y证券公司员工李某鑫存在申请人所述的私自收取客户高额押金、骗取高额手续费等情况。申请人要求深圳局对李某鑫及Y证券公司进行处罚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举报已然成为从业人员监管处罚的重要线索来源
防火防涝防举报,证券从业人员干点违规的事真是不容易啊!瞒过了天,瞒过了地,最后被自己的盟友一封举报信撂翻在地!这种与客户违规建立起来的友谊小船,真是说翻就翻,千万不要认为自己是个例外!
上述案例中,客户江某梅证券账户总体属于盈利、未见亏损,期间带来的交易佣金不足5000元,尚且一而再再而三的连续举报,甚至在监管核查处理后仍不满意,还要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想象,如果真是给客户带来了实打实的损失,不赔到客户满意,他们能善罢甘休吗?
一直以来,壹口一直在呼吁,希望每位从业人员都能正确认识监管规则的两面性:一方面它是规范我们的展业行为,一定程度上确实限制了我们自由发挥的空间;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我们唯一可以信赖的保护伞,帮我们规避风险,一旦遇到客户纠纷,只要我们的展业行为是在规则范围内的,就能免于纠缠!希望这起案例,能够让我们进一步加深这方面的认识!
券业合规 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监管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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