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违规营销 (万隆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2号)显示,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万隆”)存在3宗违规行为。

经查,广州万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业务推广环节留痕不全,在企业微信存档系统、万隆投资顾问管理平台和员工手机上均未留存部分客户的业务推广记录。2.公司员工向客户发送的微信图片及营销话术中存在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员工发送的微信图片由公司制作,合规质检部门未在其发布前对内容进行审查。3.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未告知客户投资顾问本人的姓名与执业资格编号。

广东监管局指出,广州万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广州万隆采取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广州万隆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广州万隆于1993年2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5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远辉。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四)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22号

关于对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业务推广环节留痕不全,在企业微信存档系统、万隆投资顾问管理平台和员工手机上均未留存部分客户的业务推广记录。2.公司员工向客户发送的微信图片及营销话术中存在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员工发送的微信图片由公司制作,合规质检部门未在其发布前对内容进行审查。3.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未告知客户投资顾问本人的姓名与执业资格编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

你公司应当开展全面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