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一楼住改商经营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把住宅改为超市或饭店(住改商)可以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要分析“住改商”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何为“住改商”?“住改商”有两个重要特性:1、改变房屋的性质。例如将住宅改为超市、饭店、理发馆等行为。2、改变房屋的结构。例如卧室改成厨房、窗户改成门等行为。构成上述二条件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住改商”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住改商”要符合两个条件才可以进行: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民法典》的两条规定: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笔者还没有找到“住改商”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小区的“管理规约”就成为“住改商”极为重要的依据。如果“小区管理规约”规定可以“住改商”那么就“有法可依”,如果没有规定,就“无法可依”,即便你拿了营业执照也没用。2、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分析这一条从两方面看:谁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般来说,凡是因业主的“住改商”行为而改变了居住和生活环境的业主,都应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而不仅仅指住在同一单元的上下左右邻居。换句话说,业主在1号楼1单元101开个超市,那么整个1号楼的业主都应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而不仅仅指的是邻居。当然,如果1号楼开超市,2号楼的业主能举证因1号楼的业主开超市影响到其生活质量甚至其房价,那么2号楼的业主也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接下来判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这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同意应该是一种明示的意思表示,不适应默许,需要采用书面形式。2、需要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就是全部同意的意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违规“住改商”,那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有利害关系业主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法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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