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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事实
2020年8月3日,崔某与远德公司约定了课外辅导委托,崔某向远德公司数学、英语课程,金额为20000元。崔某于当日交纳。后远德公司出具一份《学员欠费金额确认单》,载明退费金额为4808元。2021年8月13日,尚祖震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个人对远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未予退费,崔某提起诉讼尚祖震、抚顺市顺城区远德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陈雯。
另查明,远德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雯,持股比例100%,2020年4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尚祖震,持股比例变更为尚祖震持股比例为99%,被告陈雯持股比例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元,实行认缴制,尚祖震的出资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陈雯的出资期限至2039年1月10日,被告陈雯于2021年12月13日向远德公司缴纳出资1500元。
另崔某提供了《远德学生交费接收账户及交费统计表》,欲证明:尚祖震把所收学费直接转给公司以外29个个人账户,14个对公账户。其中尚祖震收26个家长56.39万元,陈雯私人收费仅28个学生统计就40.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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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本案中,在收取学员学费的过程中,存在个人“陈梓雯(陈雯微信名)”收取学费的事实,虽然远德公司称上述公司和个人收取的学费已入远德公司财务账目,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佐证其事实主张,故在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关联公司和陈雯个人收取的学费已入远德公司财务账目情况下,作为远德公司股东的尚祖震和陈雯存在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的情形,因此本院无法判断远德公司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也无法对远德公司的财产与尚祖震、陈雯的个人财产进行区分。本院认定远德公司人格与股东尚祖震、陈雯人格存在混同,尚祖震和陈雯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律师解析
(1)股东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欠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偿付义务。及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如果在出资后转移、抽逃出资资金的,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财产应独立、完善。
(A)齐全完备的财产账册,完整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可以清楚说明公司每笔收入和开支情况;
(B)年度审计报告。若公司收支简单,可以找第三方财务公司做财产账册;若公司经营收支相对复杂,建议做年度审计报告,一方面自查财务制度是否完备,另一方面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错。
(3) “财产混同”也很简单
(A)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入。
(B)用公司财产支付个人消费,或者为个人提供担保。

个人对公司财产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