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论现场
上周有幸观看了一场公诉人模拟法庭辩论赛,设置的案情是:刘昊到银行柜台取款,在核对完身份、输完密码、核对单据签完字后,刘昊突然接到了紧急电话,因信号不好其离开柜台接打电话。银行业务员此时将刘昊要取的3万元现金递出,喊了两遍刘昊的名字,这时已取款完毕在一旁点钞的李明发现这一情况,遂冒充刘昊到窗口取走了银行业务员递出的3万元现金,并迅速离开。刘昊对此不知情。控方观点:李明构成盗窃罪。辩方观点:李明不构成盗窃罪。

控方选手的观点特别鲜明,即李明构成盗窃罪。辩手围绕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严密的论证。辩方的观点虽然都指出李明不构成盗窃罪,但支撑论点的理由却是多种多样。有的是单纯围绕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讨论,有的认为李明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的认为李明构成诈骗罪……不管是基于什么辩论理由,大家的理由都非常充分,展现了公诉人较高的法律素养。

从专业角度讲,我个人更倾向于李明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李明隐瞒身份,使银行业务员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刘昊的存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从案件效果来说,如果我是法官,我更倾向于判李明无罪,按照民事纠纷进行解决。
下面是我的理由:
1.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国家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拿几年刚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说,就越来越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
2.本案中,李明的犯罪动机无法查明,犯罪事实不清存有疑点,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该作有利于李明的判决。
3.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能很好的挽回被害人损失,也更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法律人的心是热的。我认为判李明无罪更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更能让老百姓在案件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如有不同观点,请@奋斗的若水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