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达姜永松 (姜永松)

单位因债务问题而被强制执行,又因无力履行债务时,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是目前执行案件的一种常规操作,已经成为许多单位法人的困扰问题,不仅对其合理的购房、买车或出行带来不便,更是对其子女择校上学、出国探亲等造成限制,那么很多人就会产生疑问,若是单位法人被限高后,能否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式,进而可以解除限高吗?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分析法律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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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的立法由来

(一)最初对“三类人员”限制出境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相关限制出境的条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此时限制的人员我们可以称之为“三类人员”,且限制方式仅为出境。

(二)增加对“三类人员”的司法处罚和登记征信系统

2023年9月1日公布的第五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事诉讼法经过五次修正,对“三类人员”增加了司法处罚措施和征信系统。

(三)最严厉、最全面对“四类人员”的限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交坐**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此司法解释是现行各级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明确规定了限制人员、限制内容和执行办法等。比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应当关注两个方面的变化,其一,被执行单位被限制高消费后,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的相关措施,这是我们称之为的“四类人员”,相比较之前的“三类人员”,多了实际控制人员,我们可以理解为隐名大股东或幕后老板,《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即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其二,相比较之前的限制出境、司法惩戒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非常明确了限制内容,例如,限制购房、装修、买车、旅游、乘坐动高铁和子女就学等等,足以影响人们生活的限制内容。

重要提示: 债权人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四类人员”的具体情况,可以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同时追加“四类人员”的限高禁令,促使单位尽快履行债务,但本文不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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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单位法人的限高禁令

(一)《限高规定》的三种办法

法定代表人因为单位负债而被限高,究其根源在于单位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若是单位依法履行了债务,单位法人的限高就可以解除(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是需要单位或法人主动提出申请)。

▶ 法律依据: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由此可见,依法申请解除限高禁令的三种情况:

一是,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二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三是,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实践操作办法:

上述第一种情形,单位可以提供自有或第三人的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予以临时性解除单位法人的限高禁令,此情况多发生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提请再审程序,或为了被执行单位的经营需要,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完成某项工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由法院出具裁定书,裁定解除单位法人的限高禁令;

第二种情形,能够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一般发生于执行和解,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和谈判条件,只要满足于执行双方的共同利益,均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在此基础上,附带解除单位法人的限高禁令;

第三种情形,只能发生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依法解除单位法人的限高禁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单位因经济能力欠佳、履行债务的可能性较小和债权人的协调难度大等事由,被执行单位很难实现以上三种情形。那么除此之外,又如何依法解除单位法人的限高禁令哪!

(二)《善意文明规定》的四种办法

除了《限高规定》的三种办法以外,若被执行单位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也可以依法解除单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禁令,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法定代表人会被采取限高措施,原法定代表人根据其申请,法院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解除限高禁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规定》),该《善意文明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原法定代表人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解除措施。此规定采取了依审核的解除模式,对于有些特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出于正常的经营需要或其他合理原因的,可以解除限高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同样规定了采取依审核的解除模式。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在分析本法条之前,我们先明确单位法人被限高后,是否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答案是肯定,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并不影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单位依据公司章程形成了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单位自治权的体现,新法定代表人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即完成了变更手续和法定义务。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述两部司法解释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相结合,就发生了在被执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一特定条件下,依据原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和法院审核后,新的法定代表人会被赋予限制高消费禁令下,原法定代表人是可以解除限高禁令的办法。

实践操作办法: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才也可以申请解除限高禁令:

(1)法定代表人因年龄、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辞职或退休而变更法定代表人;

(2)因政府或上级国企单位对法定代表人的委派、调动等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

(3)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合并、重组等措施而变更法定代表人;

(4)对债务履行产生积极作用等原因而变更法定代表人。

以上四种情况,经原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予以解除限高禁令。

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单位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的自然人,一般以营业执照等登记载明为准;主要负责人则专指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政府部门、央国企单位等)的负责人或代表人。若已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然无法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此时理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不应再对原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对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执行单位为规避相应限制高消费措施,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逃避履行的情形,所以《善意文明规定》规定了采取依审核解除模式,也是在执行中应对逃避、规避执行的现实之举。

特别提示, 《限高规定》的“四类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若企业信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目前司法实践中解除限高禁令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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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因被执行单位负债而被限高后,可以解除限高禁令的办法有《限高规定》的三种办法和《善意文明规定》的四种办法,《限高规定》主要基于被执行单位的努力,或和解、或提供担保、或履行债务,单位法人伴随着三种情形而解除限高禁令,《善意文明规定》主要基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依法解除限高禁令的办法,原法定代表人已经完全退出了经营管理,并且没有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那么继续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就缺乏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如今复杂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我们在关注执行难的问题时,也应当保护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执行范围扩大化和无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