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体隆鼻感染原因 (假体隆鼻术后退费纠纷处理)

【基本案情】

1、2020年5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假体隆鼻术”。

2、2020年5月23日,原告因鼻部形态欠佳至被告处就诊。

3、2020年6月2日,原告在取出假体后10天,因鼻部鼻尖部变形而至九院就诊,九院处理意见为:建议暂时观察,半年复诊,可能需要再次修复

隆鼻手术案件,隆鼻假体事故

4、2020年7月2日,原告至x市x医院就诊,诊断为隆鼻术后改变、鼻炎。

5、2020年7月31日,原告再至x市x医院就诊,诊断为隆鼻术后。

6、2021年7月16日,原告再至x市x医院就诊,诊断为隆鼻术后,鼻软骨局部缺损。建议择期时行修复手术。

【患方陈述】

2020年5月11日,原告经朋友推荐至被告处咨询双侧耳软骨收缩鼻翼手术相关事宜。原告为了让自己变美,经不住被告公司的主诊医生程军的极力推荐,将原先鼻部假体手术咨询更换成了双侧耳软骨收缩鼻翼手术。

2020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安排主诊医生程军为原告做了双侧耳软骨收缩鼻翼手术。术后第九天拆线时发现手术部位感染,被告予以灌针、静滴盐水消炎处理。2020年5月23日,原告复查时被告告知必须马上手术,当日行手术取出耳软骨及膨体。

术后被告予抗炎治疗,嘱口服抗生素,效果不佳,原告鼻部出现化脓、溃烂、鼻软骨萎缩畸形、不时有液体流出。2020年6月原告到x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九院)检查,告知鼻尖软骨破坏,有部分缺失,需要治疗修复,能否恢复看具体治疗情况。

【患方观点】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诱导原告做了双侧耳软骨收缩鼻翼手术。且被告负责实施医疗美容的主诊医生不具备法定资质,对原告行双侧耳软骨收缩鼻翼手术,在手术美容失败后,又安排程军给原告行手术取出耳软骨及膨体手术,且经鉴定存在医疗过错。

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且明知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原告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造成原告上述损害后果

隆鼻手术案件,隆鼻假体事故

【被告x公司】

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鉴定意见】

患者郑某婷,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xx医疗美容门诊部对患者郑某婷的医疗过错,与患者郑某婷鼻尖畸形(鼻尖部充血,局部凹陷,浅疤痕组织。鼻尖部大翼软骨向两侧轻度分离,呈双鼻尖样改变)的原因力拟为96%-100%。

【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术后第九天拿掉鼻夹板、拆线时发现鼻部感染,有红肿、流液、窦道形成。鼻部发生感染与医方假体隆鼻手术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解剖部位上存在吻合性,在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宜认定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术后鼻部发生感染。

2.治疗措施不积极,延误治疗。法院送鉴病历中未见医方发现感染后进行相关检查的记录,无法表明医方对患者鼻部的感染进行病情评估、原因查找并采取针对性的抗感染治疗。

【行政处罚】

1、2020年7月28日,被告及案涉手术的主诊医生程军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行政处罚。

2、2020年12月25日,被告因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被行政处罚。

3、2021年3月26日,被告因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被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2日,被告因被告因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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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判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承担100%的责任,赔偿原告郑某婷60,817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