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例子 (关于投标保证金)

昨天在某一招投标知识交流论坛有一论友发问:公开招标应该在什么阶段收取投标保证金?这个流程怎么处理比较合理?

关于投标保证金,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

针对这一提问呢,广大论友也是纷纷热情作答,但总体来看大多是根据自身业务出发,有感而发,经典但不全面,不利于新入职场的小白理解。下面呢我也就自身学习和掌握的相关知识与各位亲朋好友分享一下投标保证金的来源、处置流程和作用。不足之处,还请广大宝友留言补充。

1.投标保证金的出处:一般法规里面对于投标保证金有4个出处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二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三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四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这里面有3个要点:(1)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是招标人的权利,可以要求收也可以要求不收。(2)如果是货物类采购招标只遵守出处一的规定即可,工程类一般还需遵守出处二。至于出处二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争议我们不便深究。其他分类也是从其规定。(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基本账户就是企业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不明白咨询下公司财务即可。

2.投标保证金何时收取: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关于保证金的提交日期,国家法规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既然这是招标人的权利,那么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大多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若干天进行提交。

这里根据笔者的实际操作来看,认为在开标日期前3天提交是较为合理的。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是开标前提交招标人可以提前了解本次投标人的实际数量,可以从容的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标。如果在开标当天确认,假设投标3家不足而流标,对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造成的各种人力、物力浪费就大了。而3天的时限要求也是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来定义的,属于有据可依。二是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来说是一种成本,这种成本支出最终还是要由招标人买单的,所以合理的时限要求是双方互利互惠的事情,没必要太提前。三是开标当天的各项工作还是很紧凑的,合理的前期布局可以减少当天的工作压力,以应对其它突发情况或变局。

3.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上面说了这么多,看起来既麻烦又啰嗦,那不收取是不是更好呢?到底有什么作用呢?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对招标人的权利保护作用还是还是很大的。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恶意扰乱招投标市场等行为是有处罚标准的。其中对罚没投标保证金做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分为3种情况:一是交了保证金后“撤销”投标文件。二是中标后拒签合同或者拒交履约保证金。三是违法谋取中标。所以,如果不收取保证金作为招标人我们如何维护自己以上的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