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刷“流水”就能办*款贷**?
提供银行卡就能轻松办*款贷**?
如果你信了
那么
你要小心落入“陷阱”
成为*子骗**的帮凶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一个名为“专业助贷”的账号,随即添加其微信(微信备注为:专业*款贷**林经理)。后李某某在微信上发消息问“林经理”怎么办理*款贷**,“林经理”让李某某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发过去,李某某照做。之后,李某某又根据“林经理”要求登录其手机银行,告知自己的银行卡类别和转账额度,并将自己的银行卡邮寄给“林经理”。
10月20日,李某某自驾至贵阳花果园会见“林经理”安排的两名男子,随后李某某被带到该小区某个麻将房内。李某某在该房间内配合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刷脸登录手机银行,协助其进行转账刷流水“洗钱”,并在对方进行转账操作过程中帮助接受短信验证码以及提供支付宝账号给对方进行转账。转账结束后,李某某获利300元好处费。10月27日,李某某主动到纳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日前,该案已移送到纳雍县检察院,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企图通过不正规借贷平台*款贷**,并逐步走向协助犯罪分子刷流水的道路。李某某在明知其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他人用来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仍然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照对方要求,协助对方进行转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随着网络*款贷**方式兴起,犯罪分子会乘机而入,以办理*款贷**或信用卡需要帮助客户包装银行流水等理由,收取相关银行卡、手机卡等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检察官在此提醒:*款贷**需要去正规的银行,走正规的流程办理,*款贷**不成需要刷银行卡“流水”往往就是走上不归路的第一步!收购、出借、出租银行卡或者参与协助转移赃款均涉嫌违法犯罪,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使自身坠入“深渊”无法自拔。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 | 邓小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