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安身为法律工作者, 不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为委托人辩护,而是与投保人通过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骗保。1月31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周安以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二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2万元。
证据受质疑撤诉引猜疑
2013年10月3日, 高坪区某乡的杨薛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与同乡李兴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 李兴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4万余元。此前,杨薛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为李兴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 杨薛实际支付医疗费4589.59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薛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兴承担次要责任。李兴出院后, 与杨薛达成调解协议, 除医疗费外,由杨薛一次性补偿李兴各项费用5000元。
然而, 身为法律工作者的周安从杨薛处得知该情况后, 与杨薛共谋以李兴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骗取保险金。 周安交给杨薛三张空白的授权委托书让其找李兴签字,遭到李兴拒绝。
随后,杨薛以拒不兑现5000元补偿费为由让李兴在空白授权书上签字。 周安随后凭借此授权委托书, 以李兴为原告,杨薛、保险公司为被告,自己为李兴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并伪造各种证据、文书,于2014年3月15日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要求被告赔偿李兴各项费用共计89975元。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代表对周安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调查,周安害怕事情败露,于2014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尽管如此,周安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怀疑, 随后周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东窗事发。
原来,早在2011年7月,同样是一起交通事故,周安就干起了知法犯法的勾当。驾驶员马大海驾驶小型客车与刘东东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东东受伤,马大海负事故全部责任, 周安与刘东东达成口头协议,由周安作为刘东东的诉讼代理人,以刘东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 由于刘东东系农村户籍, 为多获得赔偿,周安帮助刘东东伪造了于2009年在涂料厂上班的工资发放表, 并由刘东东找该厂加盖了印章, 同时, 周安又伪造了一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随后, 法院依据上述关键证据作出判决,判决马大海和保险公司赔偿刘东东7.5万余元。
法网恢恢骗保者领刑
2015年底,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安一案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安在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伪造了一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致使法院根据伪造的证据做出判决,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周安还与投保人勾结,通过伪造证据向法院提供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属于犯罪未遂。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安当庭自愿认罪。
为此,法院判决周安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最终,法院决定两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尽管周安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与其合谋骗保的杨薛同样难逃罪责。
近日,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了卷宗,认为杨薛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该院认为,作为投保人的杨薛与周安通过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活动的方式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日前,公安机关已对杨薛立案侦查。(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杜礼红律师: 玩火*焚自**!本案很好地诠释了此道理。
身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周安,本应利用所学法律知识依法依规维护杨薛的合法权益, 但其视法律为儿戏帮助他人伪造证据, 妄图蒙混过关骗取他人财物, 构成伪造证据罪和保险诈骗罪,罚当其罪。
我国设置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目的,本是用来弥补基层乡镇、社区法律专业律师不足而为,对其执业范围及地域均有限制,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专业能力、业务范围及执业地域等方面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请读者务必有所辨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