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涵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涉嫌*税偷**被税务局稽查并处罚,因公司2019-2021年间存在将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私人账户,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核实确认,公司2019年收取美容服务费:(含税)1,896,518.00元、(不含税)1,841,279.61元,其中刷卡收款792,757.00 元(入私人账户)、现金收款5,052.00元、微信收款660,728.60 元、支付宝收款437,980.40元 。2019应申报收入1,841,279.61元,其中:已申报526,201.94元,未申报1,315,077.67元;2020年收取美容服务费:(含税)3,180,040.20元、(不含税)3,147,142.23元, 其中刷卡收款1,426,810.00元(入私人账户)、现金收款7,280.00元、微信收款2,125,361.00元、支付宝收款1,189,045.00元。 2020年应申报收入3,147,142.23元,其中:已申报收入1,024,855.76元,未申报2,122,286.47元;2021年收取美容服务费(含税)4,990,380.00元(其中1-3月为1,145,422.00元、4-12月为3,844,958.00元)、(不含税)4,940,970.30元(其中1-3月为1,134,081.19元、4-12月为3,806,889.11元),其中刷卡收款1,600,057.00元(入私人账户)、现金收款:75,917.00元、 微信收款2,125,361.00元、支付宝收款1,189,045.00元。经核实确认,2021年应申报收入4,940,970.30元,其中:已申报988,403.50元,未申报3,952,566.8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店内收银系统导出的收(退)款记录、《收费通知单》(抽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真实的业务量;
2.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交易流水,证明你公司存在利用私人账户进行经营的行为;
3.2019--2021年度《会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账》、《职工工资薪酬明细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未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法人对和取得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知情;
5.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支付的成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 通过现金、微信及原法定代表人潘井瑞等私人账户向员工及其他个人支付工资、提成、劳务报酬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 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隐瞒员工人数及其真实取得的收入,未按实际发放(支付)的金额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未对支付给非雇员的劳务报酬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偷**。对纳税人*税偷**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公司将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私人账户,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属于*税偷**,你公司少缴税款合计151,517.02元
处罚结果: 对公司*税偷**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75,758.57元;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员工和其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司少扣缴税款合计455,866.90元,对公司未代扣缴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227,933.45元,合计罚款303,692.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