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政府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按“偶然”所得征税?

*税稽罚〔2023〕*号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为姚某,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区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姚某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财政所分6笔,向姚某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姚某未在法定纳税期内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为姚某于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4881元*20%=20976.20元,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于是根据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条作出追缴税款并处以少缴税款两倍的罚款。

此案应为全国首例针对自然人获得政府缴税奖励课税的案例。

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基本原则是:但凡是正确例举征税范围的,即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符合免税条件,则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本案中,税务机关将当事个人从政府取得的纳税奖励(或返还)认定为偶然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特定情形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偶然所得征税。

结合以上规定,本案中,个人从政府取得的纳税奖励(或返还)该如何定性呢?是得奖、中奖、中彩?本质上,这个所谓的奖励就是纳税的返还,不是什么奖励(如果是奖励,当事人做了被鼓励的事,政府应当大力公开宣扬,但从未看到公开媒体宣传这个事,显然这不是奖励),也不是74号公告所列举的情形,所以,认定为偶然所得,依据似乎不够充分。

这样的认定,还带来两个问题:

一是政府支付时,未履行扣缴义务,是否违法?是否也应当处罚?

二是,为了招商引资,上述问题广泛的存在,目前也仅见本案一个案例对个人从政府取得的纳税奖励(或返还)进行了处理或处罚,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要么不掌握信息,要么虽然掌握但考虑问题的复杂性,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这种情况,是否公平?

不过,本案例中,税务机关敢于担当的做法,个人认为还是值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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