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家的权利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与之相对的是大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比较常见纠纷包括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用、对高层欠费业主停用刷卡电梯等。物业公司有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但是,对于多次催缴仍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断电断水方式“制裁”业主呢?

以案说法

业主张某家里突然停电,于是业主找到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要求检查停电原因并尽快恢复供电,但物业服务公司回复称,停电原因系因张某欠缴物业管理费所致。张某在与物业服务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当地供电管理部门需求帮助,但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物业服务公司以供电部门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工作证件为由拒绝配合打开配电房门,导致供电部门也无法为张某家恢复供电。张某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利用管理之便,以停电方式威逼他缴纳物业费用,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给其带来极大不便,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物业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服务公司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并向其赔礼道歉,减免一个月物业管理费,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服务公司并非供电部门,无权以任何理由对原告采取停电措施,否则即构成侵权。原告张某提出减免一个月物业管理费的请求,应基于双方所签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具有相应条款,是否构成违约,属于合同纠纷,与本案侵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和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Analysis
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权利以上述理由对业主采取停电措施,否则即构成侵权。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因为业主用电的提供者是供电局,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电人有义务交纳电费,供电局有义务按照约定供电。也就是说,用电人有要求供电的权利,供电局相应的也享有收取电费的权利。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是用电的提供者,无权采取停电措施制裁违约业主,供电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供电局,如果业主欠缴电费,违反供电合同约定,根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行使的原则,供电局可依据双方之间的供电合同并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电,而物业服务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业主断电。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物业服务公司代收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情况,那么,如果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代收水电费呢?答案是没有权利,而且在代收过程中还不能收取任何手续费,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公司的代收行为应该是无偿代收,否则就涉嫌违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供水(电)企业与业主的直接关系,理清了物业公司、业主以及供水(电)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了物业公司利用其便利条件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更加系统、完善 Perfect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民法典》中,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外,民法典在以下方面也对物业服务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民法典》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物业领域的职责,明确要求利用公共部位开展多种经营业务需经全体业主表决,在小区表决环节增加了业主参与度的要求,要求物业服务公开收支项目,明确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这将使业主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变得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