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官网 (河北省承德市联通公司)

#中国联通##河北联通##承德联通#你们认为我以下的阐述侵犯你们的权益,说了假话,你们可以去法院起诉我,不要小人行径,进行举报,不想让本人的文章被更多的人看到。本人与中国联通有劳动纠纷,劳动仲裁赢了,一审,二审败诉,本人的主张是中国联通与第三方公司恶意串通,联通假外包真派遣,与联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我是2000年3月开始在联通上班,至2003年9月末签定合同,2003年9月联通给一份空白合同本人签字后联通收走,合同日期是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这份合同是与承德为民签定的,承德为民成立日期为2003年12月,社保缴纳是从2003年4月至12月承德力兴正常缴纳,2004年1月至12月是承德利民为本人正常缴纳。承德利民成立日期为2006年,第二次签定合同日期为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为民)2000年3月至2007年2月期间除力兴,利民以外的社保全部为中国联通补缴。2007年3月至12月为河北骅中为本人正常缴纳,2007年7月至12月失业保险由河北宇光为本人正常缴纳,2007年7月至12月与本人签定合同单位是承德宝通通信有限公司,这是2008年以前签定合同和给本人缴纳社保的实际情况,这是不是联通故意制造劳动关系混乱,而一审法官对于本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只认可联通提供的本人签字的合同,本人敢做敢当,是本人签字本人敢承认,可联通呢?故意制造劳动关系混乱,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法官呢,不敢站在中立立场审案。悲哀!2008年1月在联通的安排下本人与承德利民(在2004年给本人缴纳社保的是一个名字)签定合同一直到2013年12月,合同内容被派遣单位是河北明德。一审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本人是利民派遣到河北明德的劳务派遣工,此期间我在联通上班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此期间我与联通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可一审法官呢?只认可劳动合同有效,一审法官这么判案,这是不是枉法裁判?2013年12月在联通的安排下,本人与宏雅签定了劳动合同,这次在补充协议里明确了本人被派遣至承德联通,期限是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2014年10月又被联通安排与河北联强签定合同,直至2020年与联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纠纷发生后,经过诉讼本人得知宏雅以前本人是联通的劳务派遣工,与联强签定合同后本人是劳务外包工,从2008年开始,与本人签定做合同内容中关于休息休假的条款是“不定时工作制”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国家[1994]503号文件有明确规定,是根据劳动法第39条制定,劳动法第39条所含内容是不能执行劳动法第36条,38条制定相应办法。利民,宏雅,联强,都没有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却全在中国联通的授意下与本人签定不定时工作制,被联通白嫖,这就是联通丑恶的嘴脸。而法官对于本人提出的这个主张,避而不答,联通声称在2014年10月以后本人是联通的外包员工,没有对本人进行过管理,2021年10月河北承德联通营子分公司下发的文件中清清楚楚的记录了本人的名字和联通的公章,同时本人也提供了多年来时任联通经理和本人双方签字的工资表,差旅费报销表,加班费领取表,工资绩效考核扣除表等等,这些证据都足以证明中国联通就是“假外包,真派遣。可法官呢,对这些视而不见,对这些证据不理不睬,一味的偏袒联通。有公理吗?公理何在?在一审结束后本人找到一审法官,问自已为什么输,一审法官的回答是,我是在挑战一个时代等等,我现在准备上诉,为自己讨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