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之路:3万余部作品是如何成为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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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处理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涉及到未经授权复制发行作品、作品数量以及取证等问题的认定。这起案件的审理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人人影视这一知名字幕组最终落幕。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这起案件涉及到大量的侵权视听作品,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实质相似性?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该如何区分和处理?记者在10月中旬对此进行了采访,了解了这起由国家版权局、最高检等部门联合督办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背后的经过。检察机关成立了联合办案组,共有15名嫌疑人被捕。涉案的非法经营金额超过了一亿元。早在2003年,一些网络视频翻译爱好者自发组成了“YYeTs字幕组”,专门从事海外影视剧的中英文字幕制作。

揭秘“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之路:3万余部作品是如何成为盗版?

2006年,梁某某创建了“YYeTs”网站,该网站主要提供海外影视作品的免费字幕*载下**服务。随着用户数量和浏览量的不断增加,这个网站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的字幕组网站。2020年9月8日,上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由于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对梁某某进行了立案侦查,而其他犯罪嫌疑人则由虹口区公安分局负责。2021年1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请求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工作。随后,公安机关在山东、广西、武汉等地抓获了梁某某、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而市检三分院则在2月1*批日**准逮捕了梁某某。可以说,这起案件的处理是一次跨出的重要一步。两级检察机关成立了办案组,共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通过这样的方式,检察机关将能够更好地处理类似案件,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一个明确的规范。

揭秘“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之路:3万余部作品是如何成为盗版?

网友们对这起案件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评论。有人认为这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打击,维护了正版影视作品的权益。也有人对字幕组的工作表示肯定,认为他们为观众提供了更好的观影体验。还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愤怒,认为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起侵犯著作权案的处理将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它提醒了社会公众要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类似行业的从业者,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侵权行为。这将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版权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市检三分院于2021年2月25日成立了“9·8”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并召开了四次公检联席会议,邀请鉴定人员参加,跟进捕后侦查工作情况。首次联席会议上,办案人员谢飞提出了下一步侦查的方向。会议成员就犯罪手段和证据搜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梁某某移交给市检三分院审查起诉,虹口分局将另外14名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与此案实质相似的案件中,鉴定作品的数量达到了3.2万余部。对于如何进行鉴定,谢飞建议公安机关采用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并结合权利人的鉴别意见,综合判断涉案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该案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随机抽取了50部影片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根据网友的评价,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人对专案组的成立表示赞赏,认为这是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视,并希望能严惩侵权行为。另一些网友则对涉案作品的数量感到震惊,认为这反映出当前著作权保护的严峻形势,呼吁加强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还有人对鉴定作品的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抽样鉴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这起案件的发生对于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侵犯著作权是不可容忍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专案组的成立和鉴定工作的进行也展示了执法机关对于侵权行为的高度重视和应对能力。这将有助于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并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总的来说,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视和决心。通过建立专案组和召开联席会议,执法机关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力量,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对于庞大的涉案作品数量,鉴定机构的参与也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依据。这种综合运用不同资源的方式,对于类似案件的侦查和打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起案件对于著作权保护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向社会传递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增强了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和信心。同时,案件的处理也将给侵权行为者敲响警钟,起到震慑作用。

相信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将能够进一步推动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秩序。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对涉案作品进行分层抽样,并由相关权利人进行鉴别,确认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针对此案,梁某某的辩护人依据所谓的“避风港规则”主张梁某某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然而,对于是否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法律专家表示需要从侵权作品来源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据了解,所谓的“避风港规则”通常指的是,当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此案来说,如果侵权作品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的,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而如果侵权作品是由网络用户上传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作品侵权仍然放任用户上传,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话,那么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其无罪辩解将不成立。针对此案,法律专家谢飞表示,要准确把握“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重点需要审查侵权作品的来源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如果侵权作品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的,那么不适用“避风港规则”。然而,如果侵权作品是由用户上传的,并且有证据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作品侵权仍然放任用户上传,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话,那么就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故意,其无罪辩解将不成立。在此案中,除了梁某某之外,还有同案犯谢某甲等人上传了大量的侵权作品。这些事实将为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线索,也将对涉案人员的责任进行进一步界定。这起案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们对此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有网友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不应该只是简单地通过“避风港规则”来逃避侵权责任。另外一些网友则认为,侵权行为应该由上传者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该被牵连进来。还有一部分网友则希望能够看到更加公正和严谨的司法判断,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对于网络版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它提醒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它也提醒了权利人要更加重视自己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部门而言,这起案件也为他们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他们可以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对涉案作品来源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加以引导,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版权的正常秩序。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梁某某明明知道网站上有大量侵权作品,但仍然指使同案犯上传这些作品,并放任用户继续上传侵权作品,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阻止侵权作品的传播,所以他不能符合“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他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公诉人认为,最初,“人人影视字幕组”主要从事翻译海外公开课程的工作。然而,从2018年开始,梁某某自己组建了一个团队,开发了一个视频网站和客户端,这就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提供盗版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和*载下**服务,所以他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国家对于影视作品出版和传播的监督管理制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犯罪特征,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公诉人朗读了起诉书。对于众多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理。这起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的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结构复杂。

在办案的开始阶段,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案单位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分工内容等进行了分析研判,明确建议对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主犯,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公安机关应该抓捕到案,进行重点打击,从严追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受雇实施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虹口区检察院综合考虑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退出非法所得的情节、认罪认罚的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如王某某等14人,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经过审查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确认了该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和会员数量,并认定该案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021年8月20日,有两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在上海市法院提起公诉。

梁某某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被控侵犯著作权罪,而王某某等14人则面临同样的指控,他们被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王某某等14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同时还被各自处以4万元至35万元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告在一审判决后都没有提出上诉。对此,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翻译、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目的而翻译制作字幕,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然而,如果是为了营利目的,未经授权而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视听作品,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并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

该负责人表示,本案对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涉及的问题,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作品数量、取证固证等问题的认定,不仅对类似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也对社会公众的相关行为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同时,这起案件的查办也充分展现了中国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并致力于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能力。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履职,综合运用各项职能,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此前,类似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也曾发生过。其中,涉及到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等非营利目的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然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或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为侵犯著作权。此类案件的查办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这起案件,网友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评论。

有网友认为,判决结果是合理的,可以对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保护了知识产权。还有网友认为,对于个人学习、教学等非营利目的的行为,应该更加明确规定,以避免误判。还有一些网友则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可以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 总的来说,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积极履职和综合运用职能,努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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