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院改判的结果不服 (对一审判决利息部分不服的判决)

近期,笔者注意到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出借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者还款本金及利息2283.6万元。

对经济纠纷案终审判决上诉人不服,对高院改判的结果不服

陕西华威集团总裁杨建成

然而,这起案件中存在诸多疑点,尤其是陕西高院在西安市中院两次驳回原告诉求后,竟然无视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收到还款的书面证据,依然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揭示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矛盾。

2014年4月27日上午,长期无照经营高利贷的胡爱英、贺永强在与借款人华威公司签订1600万元《借款合同》时,胡爱英以“资金出借人”的强势身份,不许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资金出借人”姓名和“借款利率”,《借款合同》和所有合同附件只许签一份,“借款人”不得复印留档。

借款到期后,胡爱英收清了“借款人”的全部借款本息1713.2万元(本金1600万元,利息113.2万元),尔后将此份已经作废的《借款合同》交由第二个同伙贺永强,由贺出面再向“借款人”索要第二个1600万元的借款本息。索要未遂后,又将此《借款合同》交由第三个与“借款人”根本不相识的同伙崔鹏举,由崔以他掌控的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名誉(以下简称喜而沃公司),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欠喜而沃公司借款本息及违约金2283.6万元。

此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一审,认为原告喜而沃公司与被告华威公司两家企业互不相识,从未有过任何接触,且喜而沃公司属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只有800万元,并连年亏损,1600万元的巨额出借资金来源不明。同时,“借款人”未给喜而沃公司办理任何抵押担保手续,1600万元巨额资金的借贷关系不符合社会常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喜而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喜而沃公司承担。

首先,从案件的基本事实来看,借款者向出借者借款160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时间内还款+利息=1713.2万元已经还清。

其次,西安市中院在两次驳回原告诉求后,所依据的理由公开透明,于法有据。在此案中,西安市中院两次驳回原告诉求,这使得社会公众对案件的性质有了基本的评估。

更为重要的是,陕西高院在审理此案时,无视了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收到还款的书面证据。这份证据是还款事实的直接证明,具有极高的可信度。然而,陕西高院却选择性的无视这份证据,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这种做法让人质疑陕西高院的公正性和法律素养,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此案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后,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在此案中,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出具了收到还款的书面证据,意味着借款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因此,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解除合同,而非要求借款人再次归还借款本金利息2283.6万元。

综上所述,在此案中,陕西高院支持出借者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2283.6万元的判决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建议相关部门对此案进行再审,并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以增强社会的信任度和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希望广大民众能够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器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