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梁小军 让我说什么好 2023-05-16 11:08 发表于北京
十几年前,陆树义发起设立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海生等人合伙盘下几经倒手的台布呆硅石矿的时候;几年前,耿艳军借款入资金鑫公司成为股东的时候,他们做梦都想不到,他们会因为这个矿倾家荡产,负债累累,身陷囹圄,命悬一线。
1️⃣非法采矿的由来与认定
台布呆硅石矿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台布呆村的一个小山坡上,周边是连绵的草原,荒无人烟。自2006年,第一任矿主在井下遇难身亡,不祥的阴影就笼罩在后任矿主身上。
2009年5月,金鑫公司刚刚收购台布呆硅石矿,将《采矿许可证》变更至公司名下;同年11月,他们的对手,内蒙古华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就取得了将他们矿区包括在内的《探矿许可证》。
2010年8月,金鑫公司在矿区的选厂及附属设施竖井、办公楼和职工食堂宿舍才刚基本完工,华宇的老板就来到陆树义的办公室要51%的股份。
陆树义不同意,华宇老板放下话:我们告你,你们甭想生产!
10月,刚开始试生产,2011年1月,就接到赤峰市国土局扣押《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理由是台布呆硅石矿的采矿权与华宇公司探矿权重叠。公司被迫停产。
3月,公司股东陈海生和华宇老板电话沟通,试图协商取回《采矿许可证》,但却被气昏倒在沙发上。自此一*不起病**,当年12月病故。
从此,金鑫公司走上了漫长的“索证”之路。
因为债务压力,这期间也试图和华宇的老板协商解决,但这时他的股份要求已经涨到了65%。
2015年,耿艳军购买陈海生等原股东50%的股份,金鑫公司变更股东为陆树义和耿艳军。
经过不断的申诉、寻访, 2016年5月份,赤峰市国土局终于把《采矿许可证》归还给了金鑫公司。

紧接着,华宇公司开始举报金鑫公司非法采矿。
2016年11月,对于华宇公司的举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做出《关于内蒙古华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举报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的调查报告》:“建议由厅矿管处会同赤峰市国土局重新界定矿权范围,解决矿权纠纷,以免造成持续、多头*访上**事件发生”。

201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再发《关于内蒙古华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业权重叠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对*证办**过程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双方达成共识,依法依规处理并解决重叠问题”。

2018年10月,金鑫公司开始按照主管部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开始建设生产。
2020年4月,华宇公司的矿长戴某某向赤峰市扫黑办举报巴林右旗旗领导贪腐,举报金鑫公司非法采矿。
几天后,“赤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向自己出具了一份核查报告,认定金鑫公司构成非法采矿罪;随后,赤峰市公安局指定巴林左旗公安局管辖。

巴林左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年6月,拘留了陆树义、耿艳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7月,巴林左旗检察院批准逮捕;次年3月,移送起诉。
2022年1月,巴林左旗法院判处陆树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判处耿艳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万;没收二人的“违法所得”。
陆树义和耿艳军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1月底, 赤峰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非法采矿罪的法律适用
这是一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未曾认定,却由“扫黑办”认定的非法采矿案,沿着公安局造出来,检察院端上来,法院做出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完成了对两位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追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有关“非法采矿罪”的定罪处罚做了修改,最主要就是删除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这一前置程序,将非法采矿罪的认定直接交由司法机关。
虽然《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依然有“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但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矿罪的立案侦查。
我们不清楚立法机关删除该前置行政程序的本意。或许是为了减轻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压力,以便更有效、更有力地打击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但同时,在本案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却发现司法办案人员因缺乏有关矿产资源的基本常识,亦没有办理相关类型案件的经验,在面对一些专业术语表现茫然,凭主观臆断判案。
将非法采矿的认定权力直接交由司法机关也会造成权力的寻租空间和*法黑司**幕。矿产资源中蕴含着巨大的利益,一些人为了攫取更多资源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往往利用黑金,绕开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借司法机关之手*压打**对手。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为了规范对“非法采矿”罪名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例如,对于何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其在第二条中作出非常详尽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可以说,即使没有人工智能,将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输入电脑程序,基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而无偏差的结论。但可惜,案件只能由人来审理和判决,既由人来侦查、起诉、审理和判决,必然会由人的因素所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3️⃣似有还无、来源不明的证据
因为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不认为开采出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共生、伴生矿种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故,认定台布呆硅石矿是有色金属矿成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努力方向。
一审中,巴林左旗检察院出示了巴林左旗公安局组织的两份证据:金鑫公司的《2015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和《硅石矿开发利用说明书(2018年5月)》。这两份证据中均提到台布呆硅石矿底下有储量丰富的铜、银等有色金属矿。
为了补强证明陆树义和耿艳军构成非法采矿罪,检察院还提到金鑫公司《采矿许可证》编号问题,出示了公安局组织的一页《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以说明金鑫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编号中的一位数字代表单一矿种,而不是伴生矿种,故不应开采出有色金属矿。
公诉人称以上三份证据均来源于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的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对于《检测报告》和《开发利用说明书》,被告人陆树义和耿艳军当庭表示,金鑫公司从未委托过任何机构或自己制作过这两份文书,2015年《检测报告》上所盖公章是他们2016年9月才制作出来的。
在赤峰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的金鑫矿业的档案中,我们找到了2015年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上公章的位置和检察院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公章的位置明显不同。
我们没有找到2018年的《开发利用说明书》。
我们也没有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但在证据案卷中,这页纸和一页《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却赫然夹在巴林左旗公安局从赤峰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的36页金鑫矿业的档案之中!这两页纸中间有明显折痕,纸质和前后纸张也不同,且没有盖档案查询章。


( 夹入自然资源局调取的证据中的来源不明的单页)
4️⃣法院判决的逻辑困境
虽然证据来源不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尚存,司法解释又明明白白的写在那里,但并不影响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逻辑来判决。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传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过刑事案件的审判逻辑:
“法官对于任何案件都应当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按照贝卡利亚的观点,被告人陆树义和耿艳军非法采矿案的应该是这样一种审判逻辑:
——“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开采“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不认为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台布呆硅石矿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硅石矿伴生铜、银、锌等少量有色金属;被告人有《采矿许可证》;被告人开采出了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硅石矿的伴生矿种;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故,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贝卡利亚还说:
“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有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本案一审,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在判决中不提《采矿许可证》下的硅石矿伴生矿问题,也不理会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与本案最密切联系的条款,只是简单地认为:“被告人陆树义、耿艳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有色金属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有色金属矿石,非法采矿的主观意图明确,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本案二审,赤峰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先复述并同意了一审判决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然后用一句话说明了一下什么是伴生矿,接着说“上诉人陆树义和耿艳军办理的《采矿许可证》为建材类脉石英采矿许可证,采矿证编号标识为单一矿种,并非伴生矿类,只能开采脉石英。二上诉人明知所持有的采矿证为非金属采矿证的情况下,开采矿石用于铜、锌、银粉的提选和销售,……,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不像一审判决直接回避,二审裁定想要面对本案核心问题,但却让自己陷入了更深的逻辑困境。
二审裁定先以没有有色金属《采矿许可证》而开采有色金属认定非法采矿罪;再以上诉人《采矿许可证》的编号问题来认定。其想从两个方向来认定犯罪,但却忽略了这两个方向不能同时并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认定上,有没有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编号有误问题,只能二者择一。
同时,二审法官似乎不知道开采主矿种必然会开采出伴生矿种,似乎也没想到采矿许可证上的编号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赋予的,而不是上诉人自己编的。
陈兴良教授在其《刑法方*论法**》的演讲中曾经沉痛地感慨道:
“我们的法官有时逻辑推理非常混乱”。
“实际上,我们的理论水平的高低并不在于我们知道多少法律,恰恰在于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否达到一定的水准,这一点非常重要”。
5️⃣重病中期待公正的民营企业家
不祥之兆笼罩在台布呆硅石矿上空。
刑事立案之后,矿区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接管,金鑫公司所有的财务账册、公司资料全部被扣押,账户冻结,生产停顿,厂房废弃,器械损毁,矿坑灌水,矿工失业。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和货款,两位股东被告上法庭,个人所有资产全部被查封。
陆树义和耿艳军被关押期间,精神和肉体都受到极大伤害。因不适合继续羁押,拘捕半年多后,两个人先后被变更强制措施。
快70岁的陆树义脑梗,高血压,现在住院治疗;他的一审辩护律师在一审判决、二审上诉期间,因突发疾病去世,年仅46岁。
刚刚50出头的耿艳军,直肠癌至盆腔淋巴结转移、肺转移、骨转移、颅骨转移等全身多发转移,现在正在医院放疗和化疗,命悬一线;他的一审辩护律师在一审期间因遭无端网暴,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律师执照。

如今,陆树义和耿艳军已经提起再审申请。
作为在内蒙古大草原上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他们绝不轻言放弃,他们期盼公平正义之光能划破笼罩在台布呆硅石矿上的阴霾,更期待自身的清白!
梁小军
你我相逢在黑夜的海上……
喜欢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