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混淆企业名称案例 (涉及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涉及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冲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恶意攀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感知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感知鼎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系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情况下,通过修改自身企业名称、更改企业旗下交易平台称呼、暗示股东关联背景、授权第三人经营扩大影响等诸多表现形式向他人企业靠拢、借鉴,强化与他人企业之间的联系,明示或者暗示与他人企业存在特定关系,主观上攀附故意明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正文

感知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感知鼎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8)苏0214民初2096号 二审:(2019)苏02民终2574号  【案情】   原告:感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知集团公司)。  被告:四川感知鼎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知鼎坤公司)。  感知集团公司系国家973物联网科学家刘海涛创办的以物联网为核心的研、产、融、商深度融合的跨国高科技企业集团。“感知”系感知集团公司的字号。《新华日报》等诸多媒体对感知集团公司进行了广泛报道、采访或转载。感知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获得了由各级政府、民间组织、相关委员会颁发的“传感器网络国家标准验证示范基地”“国家环保物联网工程技术中心”等诸多荣誉。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系感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为全球首家物联网金融应用交易中心。  感知鼎坤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四川鼎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朱国龙原在感知集团公司下属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任职。在朱国龙任职期间,四川鼎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现有名称感知鼎坤公司;感知鼎坤公司设立的四川鼎坤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在经营过程中亦将其名称变更为四川感知鼎坤电子交易平台;在企业官网宣传中,感知鼎坤公司将“感知集团旗下物联网软件应用公司”作为其股东关联背景进行宣传,但该股东实际上与感知集团公司无任何关联;在感知鼎坤公司授权经营的南京感知电商平台上,平台直接将刘海涛的个人事迹及演说照片作为企业自身宣传内容。  感知集团公司遂以感知鼎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感知鼎坤公司: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公司名称不得有“感知”及相近字样;2.发布澄清声明及致歉公告;3.赔偿其损失50万元。  【审判】   新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感知集团公司将“感知”作为其企业字号并经过长期使用后,“感知”二字可以与感知集团公司产生紧密联系,相关公众提及感知公司及感知企业字号第一联想的即是刘海涛及其控股的感知集团公司,因此应当认定“感知”属于感知集团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且知名度较高。感知鼎坤公司明知“感知”属于感知集团公司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字号,仍将“感知”冠于其原有“鼎坤”字号之前,变更其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并通过上述宣传股东背景以及授权经营者的网页宣传行为,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公众其与感知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主观上攀附故意明显,并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损害了感知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新吴区法院判决感知鼎坤公司:一、立即停止使用感知鼎坤字号中的“感知”文字,并至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二、在报纸及网站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三、赔偿感知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感知鼎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过程中感知鼎坤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但并未明确公司债权债务的继受主体,应认定公司股东澳新公司、饶兵为债权债务继受主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清楚,鉴于感知鼎坤公司事实上已经清算完毕并注销,故将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变更为继受主体股东澳新公司、饶兵。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法院评论

【评析】   一、“感知”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感知”一词,查询文献资料后得出,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通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学者相关学术文章中,亦将“感知”一词作为物联网技术、产业予以使用。感知鼎坤公司据此认为,“感知”一词属于固有词汇,是对一种技术的描述,并不具有显著识别的特征,相关公众均可使用。从技术中立这个角度看,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迷惑性,因为感知的确是物联网技术的一种。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是,早在2009年8月,感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率领的团队向国家领导人作科研工作汇报时,就首次提出建设“感知中国”的理念。2010年感知集团公司设立,后陆续设立多家子公司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已成为综合物联网产业化集团。“感知”作为企业字号并经感知集团公司长期使用后,“感知”二字可以与感知集团公司产生紧密联系,相关公众提及感知公司及感知企业字号,第一联想的即是刘海涛及其控股的感知集团公司。因此“感知”一词虽然可以用于描述相关技术或者产业,但是经过感知集团公司长期作为字号使用,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了显著识别的特征,能够指代感知集团公司,应当认定“感知”属于感知集团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且知名度较高。  二、感知鼎坤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混淆行为  感知鼎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龙原在感知集团下属合约交易中心任职,应当对感知集团公司的企业知名度、相应产品以及服务对象有所了解。为了搭便车,感知鼎坤公司全方位向“感知”二字靠拢:1.将企业名称增加“感知”二字,由四川鼎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感知鼎坤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曾晓庆变更为朱国龙;2.感知集团公司下设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而感知鼎坤公司亦将旗下的四川鼎坤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变更为四川感知鼎坤电子交易平台;3.感知鼎坤公司在其官网宣传中,将“感知集团旗下物联网软件应用公司”作为股东背景进行宣传,但该股东实际与感知集团公司无关;4.在感知鼎坤公司授权经营的南京感知电商平台上,南京感知公司甚至将刘海涛的个人事迹及演说照片直接作为企业宣传内容。感知鼎坤公司明知“感知”属于感知集团公司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字号,仍将“感知”冠于其原有鼎坤字号之前,变更其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并通过上述宣传股东背景以及授权经营者的网页宣传行为,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公众其与感知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主观上攀附故意明显,并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损害了感知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混淆行为。  该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审判人员发挥审判经验,综合知名度、行业情况、广告宣传等证据以及相关事实,对有一定影响作出正确的认定,并从主观上是否有攀附的故意、客观上该行为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充分运用民事证据规则,作出最终裁判。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