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烟是不能随便卖的!

以案释法可以作为参考吗,以案释法是不让你走歪路吗

*草烟**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 且必须在许可证载明的固定的供货渠道购进卷烟,在载明的经营场所销售卷烟,没有专卖行政许可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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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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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至7月期间,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草烟**专买许可的情况下,向南康城区及外省*草烟**经营户收购并销售卷烟。 被相关部门查处后,张某某供述,其无证非法经营销售卷烟价值13万余元,获利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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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草烟**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南康城区及外省*草烟**经营户收购并销售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后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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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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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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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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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收购、销售*草烟**, 容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影响行业稳定,甚至造成国家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倒卖卷烟,涉嫌违法犯罪, 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遭受牢狱之灾!

转自: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