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光明的学习技巧 (宋光明讲理论共多长时间)

  • 法的定义(一)法的概念争议(法和道德的关系)内容的正确性(法和国家的关系)权威性制定(法和社会的关系)社会实效(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益)
  • 法学流派分类教会法学自然法学——荷兰格劳修斯——道德良知——恶法非法(法律就是道德)分析实证法学——英国奥斯汀——国王的命令就是法律——恶法亦法(法律和道德根本没关系)备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和道德在止恶这个层面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性)——国家制定的明显违背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二战纽伦堡审批)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美国卢埃林——有实际社会效果的才是法律(法与社会有关系)综合法学(第三条道路)——德国阿列克西——有机统一最关键(三个都要,三个观点缺一不可)
  • 最核心的争议就是“内容的正确性(法与道德的关系)”几大流派法和道德根本就没有关系——法实证主义。(实证无道德)国家作为首要的是——分析法学(恶法亦法)法和国家有关系最重要社会作为首要的事——法社会学法和道德一定有关系——非实证主义。(实证必道德)以内容正确最重要——自然法学(恶法非法)法和道德有关系是最重要有机统一最关键——第三条道路
  • 口诀:实证无道德——分析社会学、非实必道德——自然和第三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法律实际是怎样的。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指的是应然的法、符合道德的法,法应当怎样就是要符合道德;法律实际是怎样的——实然的法,国家已经制定出来的法;
  •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始终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个人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决定,法律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牢记:法律只是一面镜子。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绝不创造,绝不改变社会。
  • 法的定义——法的定义,内涵和外延,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国是成文法——条文形式展示。美国是判例法——判例法,非洲是习惯法——不成文法(习惯法),教会法——法的表现形式就是教会典籍。
  • 法的特征——六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小口诀“归国便利,强制程序可诉”。(法律思维的体现)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我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涉己行为——法律不管涉他行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所以叫法律为社会规范。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然规律(自然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规定,例:挖矿、生产)。规范的核心含义(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群体的反复适用。2、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出来的叫成文法,国家认可的叫习惯法。3、普遍性。(三层含义)1、法律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普遍有效。2、普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追求形式( 机会)和实质(结果)上的有机统一,允许合理差别。(举例:高考分省划线);3、普遍一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4、权利义务性。(权利与义务永远都是一致的)道德是重义务。法律既讲权利又讲义务,权利与义务有机统一。权利的行为模式,权利的模式是可为模式。 义务的模式分两种: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真经: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权利本位(我国),指的是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5、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国家强制力:是整个社会的唯一合法*力暴**。法律讲程序,道德不讲程序。6、可诉性,法律有可诉性,道德没有可诉性。(举例:恋爱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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