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受益人非彼受益人,车险款赔给了被保人,受益人无权向被保人追回
2015 年,张某为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在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单上,投保人为张某,第一受益人为尹某。
2016年,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车辆维修后,张某向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包括汽车维修发票在内的索赔材料,后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金136000元。
第一受益人尹某知晓此事后,找到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以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身份要求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向其支付车损保险金136000元。
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遂发现其已将保险金赔付给投保人张某,故于2017年以保险金应当赔付给受益人尹某为由对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张某指定尹某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约定有效,并要求张某将保险金136000元退还尹某。
该案经重庆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张某在投保时指定尹某为第一受益人,该指定真实,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向尹某支付保险金136000元。
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受益人概念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向其转让保险金的请求权
3、本案中,张某并未认可其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尹某,尹某也无相反证据予以*翻推**
因此,一审主张太平洋财保云阳支公司支付保险金,无事实依据,予以依法撤销。
该案例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终审法院提出的“受益人概念”,在车险理赔中,就算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实际上,受益人也没有追索权,
相反,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权力更大,他有追索权,因此,指定受益人需要谨慎。
那么,我们在投保车险中就无需指定“受益人”?
不能一概而论。咱们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车险类型:通常,车辆保险(如车辆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免受财务损失,而不是为了提供给特定的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指定受益人可能不是必须的,因为赔付通常直接用于覆盖损失或第三方索赔。
2、法律要求:在某些地区或根据某些特定类型的保险,可能有法律规定要求指定受益人。投保前了解当地法律和保险规定是很重要。
3、个人和财务考虑:如果车辆是共同财产或者是家庭中重要的资产,投保人可能会考虑指定配偶或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他们可以直接获得赔偿。
4、简化赔偿流程:在某些情况下,指定受益人可能有助于在投保人无法处理索赔时简化赔偿流程,例如在严重事故中投保人受伤或无法行动的情况。
5、特殊情况:如果车辆以*款贷**方式购买,*款贷**机构可能要求被列为受益人,以确保在车辆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下,*款贷**能够得到偿还。
总的来说,在大多数常规车险情况下,指定受益人可能不是必需的,因为赔偿主要用于覆盖车辆损失或第三方责任。然而,基于个人情况的考虑,投保人可能会有指定受益人的需求。
在做出决定之前,请务必咨询您身边的专业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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