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的激励方法 (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细则)

如何做虚拟股权激励,如何设计业务团队的股权激励方案

一、什么是虚拟股权

首先应明确的是,虚拟股权如同干股一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虽名为股权,但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受公司法的规范。

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股权激励,是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激励对象据此享受公司一定数量利润的分配权及股份增值的收益,激励对象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因此,可以总结为虚拟股权激励的实质是公司或其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一种内部合约安排,激励对象根据合约,享有公司利润分红或约定增值收益。取得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并不具有公司法上的股东身份,所以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也无需承担公司法上的股东义务。

如何做虚拟股权激励,如何设计业务团队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采取虚拟股权激励?

(1)激励对象的流动性较大

激励对象的流动性较大,如采取注册股的方式,会导致经常性的工商变更。

(2)重资产企业的资产回报率较低

一些净资产大的企业,或者一些重资产企业,如采取注册股的方式,可能激励对象的入股回报率较低,达不到激励效果,甚至在颁布激励计划时就会“流产”。

(3)企业存在资产重组/业务重组可能性

企业资产或业务重组,意味着组织架构、利润等发生变化,注册股东的股权价值也在发生变化。重组时通常会涉及到股东的股权的增减与转让,显然这是一个有较大变数的事项。

(4)企业存在较大*款贷**、担保等情形的

华翊曾经不止遇到一家客户,其潜在激励对象表示不愿意成为注册股东,更加倾向于虚拟股权/非注册股。后深入调研访谈,原因是企业存在一些*款贷**或担保用于老板的其他投资,潜在激励对象怕成为注册股东后受牵连,有债务风险。

如何做虚拟股权激励,如何设计业务团队的股权激励方案

三、虚拟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需要出资吗

一些企业,采用虚拟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出资。华翊通过长期观察认为,不出资的虚拟股激励,其效果并不好,出资型的虚拟股权的激励性更好、效果更佳。一是毕竟“出钱出心”,出了钱的和免费获取的还是不一样的;二是出资才能带来回报率,带来股东的身份感,才能和银行存款、基金以及社会上的其他投资去对比,以验证该回报率的激励性;三是不用出资的虚拟股,会被员工认为只是多了一笔奖金而已;四是很少企业注意到的,出资型虚拟股只要价格设计合理,反而更有利于团队的接受。原因是如果是不用出资的虚拟股,肯定是每个团队成员都想要,可能演变为“为什么他有我没有”、“为什么他多我少”?而出资型的虚拟股,因为获得回报是有出资代价的,那些没有获得虚拟股权或者虚拟股权数量较少的,也能够获得心理平衡。

基于以上,华翊的观点是采用出资型的虚拟股权,或者是采取一种组合式的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实践中,有许多出资型虚拟股权方式进行激励设计的案例。

1、华为,虚拟受限股需要进行出资。

1990年2001年,员工持有的内部股份,购买、回购均为1元/股。2002开始,虚拟受限股,按净资产购买或回购。

2、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出资型的虚拟股权激励,如百普赛斯(301080,创业板,2021年10月18日上市),华勤技术(预披露,科创板)等。

3、新三板挂牌公司也有实施出资型的虚拟股权激励的案例。如中赟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2017年公告发布《虚拟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购买价格为公司上年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每股净资产。

四、虚拟股权激励的设计要点

通常而言,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资格、确定激励对象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确定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及对虚拟股权的终止进行约定等内容。

1、授予数量: 一般是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的入职年限、个人能力、所处的职位、对公司的贡献度,来确定其对应的基准职位股数并确定计划初始授予数量。当然也可以考虑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最终授予虚拟股权数量。

2、授予价格: 如为出资型的虚拟股权,可以参照注册股的做法,按照净资产、市盈率等多种方式来确定授予价格。

3、考核条件 :有的企业只以公司指标(比如营业收入、利润、现金流)等作为考核指标。有的企业则同时对公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的岗位指标同时进行考核。但需要认同和注意的是——岗位绩效考核不可能完全公平,更不可能人人满意。华翊建议再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对原来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4、分红规则: 虚拟股权激励的分红,实质是以分红的名义,发放激励对象的薪资(在计算激励对象的税费时也是按薪资处理)。对什么时候发放、利润用于发放比例等都要有原则规定,以提高激励性。

5、退出机制: 出资型虚拟股,则也要考虑退出价款、支付时间等问题。这里一方面要给激励对象安全感,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虚拟股权与企业真正的注册股混淆,退出价款一定要做到事先约定,在股权激励协议或虚拟股权管理办法中明确。退出机制的设计中,比较有趣的一点是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诉求其实是不谋而合的:激励对象担心本金拿不回,所以希望顺利拿回本金或增值收益;而公司则担心激励对象离职后“不退股”,所以希望激励对象顺利“退股”。所以,退出机制约定的清晰、准确,对双方都有好处。

6、股东文化: 由于是虚拟股权激励,虽然激励对象不享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真正股东的权利,其股权也不能转让、继承,但在公司的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或协议中,不要也不必过度强调这些“不享有、不能够”,避免字里行间还是将激励对象作为“打工者”来看待。一些公司虚拟股“做坏”的很重要原因是没有理解虚拟股的精髓。这是虚拟股权设计中的“软”的方面,也就是说,虽然是虚拟股权,也要强调股东文化。比如华翊的一家客户,执行的就是虚拟股权方案,公司每个月召开经营分析大会(虚拟股东会),虚拟股东全体参加,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决策。

【特别提示】

虚拟股权激励,广泛用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但对于拟上市的企业而言,一般不建议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对于已实施虚拟股票计划的非上市的公司,一般都会在虚拟股票方案中规定相关的终止条款,即在公司向在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提交上市材料前,公司董事会等机构将有权对激励对象的虚拟股票进行有必要的调整(包括将虚拟股权进行回购、将虚拟股权转化为实体股权或直接终止虚拟股票计划等),目的就是为了使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的监管规定,以便达到“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监管要求。因此,计划终止或回购条款必须安排得规范清晰,在终止时不易引起争议,以免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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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杭州华翊
  • 作者: 杭州华翊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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