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是刚毕业不久的少年,毕业后他就进入了一家金融公司,公司直接签了劳动合同。本来谈好的是早9晚6制,谁想到刚入职第二天经理就要求张杰加班,说是全公司都在加,他刚来公司不好意思走,就愣是陪到了10点,他本来以为只是一天这样,谁想到接下来一个月日日如此,而且加班是无偿的,如果他要早走,跟领导打申请,领导就会特别不高兴,有几天他强制早走,领导还找他谈话。

公司给每个员工都定制了高额的业绩目标,完不成就要加班,这是公司的*规则潜**,然而基本所有人都完不成,有时他提下班,老板问他,业绩完不成,你好意思下班么。
就这样过了一个月,张杰实在受不了了。他咨询了相关律师。
博道律师: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公司未与工会组织和职工协商,就要求职工加班,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加班除了要征求工会同意外,还必须得到职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强迫职工加班的。对不服从公司加班要求的职工罚款是违法的。再说,对不加班职工扣除工资只是在中层干部会上口头传达,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该项内容。即使有这个规定,也与国家规定相违背,没有法律效应。
经过律师的指导,张杰收集了跟领导的聊天记录,以及下班打卡流水记录作为证据,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补偿他加班应得费用以及应赔付的加班费用的百分之一百,共计3万余元。由于他已经收集充分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张杰胜诉,公司赔偿他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双方接受判决,公司表示不上诉。
这里涉及到一个加班费应如何支付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而不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同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6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如果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进行投诉、举报。逾期仍不知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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