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包人责任 (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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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0日,舜天公司(发包人)与明辉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明辉公司承建舜天公司位于研发楼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

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室外上下水为2年

2013年4月24日,舜天公司向明辉公司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舜天新盈轻工业有限公司研发楼工程大门钥匙叁把(此工程已办理交接验收,且合格)”。

2015年10月27日,舜天公司向明辉公司发送邮件,邮件中谈及“土建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内、外墙多处开裂,导致我司研发楼不能及时入住,造成大量投资被动闲置损失,维修费用不断增加,对此,我司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2016年5月29日,明辉公司向舜天公司出具了《外墙维修方案》,对外墙渗水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外墙维修及组织施工提出方案方法。该维修方案经明辉公司审批同意,舜天公司未进行审批同意。

2018年,发包人舜天公司以工程质量维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明辉公司支付维修费。一审法院支持30多万元,二审法院却驳回舜天公司全部诉请。

南京中院观点:

本院生效判决已认定“通过2013年4月24日舜天公司向明辉公司出具的收条内容,已证明舜天公司于该日接受明辉公司交付的工程并认可工程合格,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交付”,舜天公司虽对此存在异议,但并未能充分举证予以*翻推**。

本院二审认定舜天公司未经验收,于2013年4月24日占有使用案涉工程,视为工程已经竣工交付。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明辉公司曾向舜天公司出具了《外墙维修方案》,舜天公司未进行审批同意;舜天公司在工程保修期内未积极主张权利的事实。本院认为,对舜天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应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有关工程擅自使用后质量问题的规定。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年限都作出了约定,但是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见验收的工程,发包人自行承担质量维修责任,所以,工程擅自使用对于发包人的不利责任是巨大的。因此,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验收,否则,合同中有关工程保修的约定将没有约束力。

当然,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司法解释特地规定,在工程合理寿命内,承包人应负责。所以,对于这两块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并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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