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凭什么要抽假烟,必须得赔!”福建泉州,小葛在某店买了一盒华子,他抽了几口后,感觉味道明显不对,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他又买了一盒,可连续买了三次后,店家卖给他的都是假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决定讨个说法! 在一个秋高气爽的午后,男子小葛带着老婆开着车,原本计划吃火锅,可途中他却突然犯了烟瘾,当看到一个店家有烟可售时他如获至宝,迅速拉起手刹就买了一盒华子。 回到车上后,他为了尽快赶走焦虑不安的心情,立刻点燃了手中一只的香烟,抽过几口之后,他突然感觉味道大不如以前,正在他纠结自己的口感还是烟感的时候,竟然发现这是一盒假烟! 小葛觉得,或许店家认为自己是一张陌生的面孔,所以才出此下策,为了尽快驱走体内的馋虫,他决定再去买一盒,接二连三之后,人还是那个人,烟还是那个烟,都是原来的配方,可是却一直没有找到那种熟悉的味道! 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他就叫来了附近的一个朋友,让他去再买几盒华子。 小葛的朋友进店后就毫不犹豫地买了5盒,打开后试抽、对比、论证,可结果他们却并未发现“一母生九子,九子有个别”的不同,摆在面前的几盒烟,并非同父异母,它们完完全全都是假烟! 小葛觉得事出反常必有妖,他就让朋友下车去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可店家的态度却让小葛的朋友大感意外,还没等他把话说完,对方就同意退款退货! 小葛得知事情的真相后,感觉此事并非这么简单,既然店家能如此痛快地退货,就足以证明他们销售的是假烟,不然,凭什么无缘无故的给退货呢? 于是,两人就想跟店家协商赔偿的问题。 可店家却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如此巧合的事儿,小葛和他的朋友三番五次进店买烟,他们明显就是职业打假人,对于他们提出的三倍赔偿,纯属是无中生有,故意找茬! 在双方协商未果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小葛把刚刚的经历投诉到了*草烟**局,请求他们为自己主持公道! 根据《*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草烟**制品。 就本案而言,店家的行为已经无可争议,因为他们所销售的香烟,无论是口感还是经过*草烟**局的辨认都确定为假烟,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同时,也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所谓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经营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等行为都构成欺诈消费者。 就本案而言,店家采取用假烟当做真烟销售的行为,使消费者小葛造成了错误认知,所以,店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本案中,店家的做法已经不言而喻,他们确实存在欺诈的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小葛还是他的朋友,都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可以要求店家对其作出三倍赔偿。 可问题在于,店家一直认为小葛是职业打假人,所以他们不适合三倍赔偿的规定,在我看来,如果真如店家所说,他们应该把烟全部买下才对,而不是仅仅买了几盒而已。 店家为什么有这样的想法,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尚无有效的证据证明小葛就是职业打假人!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在其他领域普遍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应该对他们的购买行为作出三倍赔偿。 退一万步说,即便小葛真的是职业打假人,即便不做出三倍赔偿,但店家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即构成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草烟**专卖品的,由*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草烟**专卖品公开销毁。 对于小葛买烟的行为,我们姑且不谈,单单从店家的做法来看,他们分明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烟,非但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责怪对方,难道开门做生意还怕别人买的多吗? 最后,法律不提倡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的行为,更不支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做法。 最后,您认为小葛的要求合理吗?



来源:普法宣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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