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是真的吗 (没有听说过的保险公司有哪些)

当我们给自己或家人配置保险的时候,或多或少会听说过“买保险要买大公司的,小公司不安全。

小公司会倒闭,大公司不会倒闭......

在工作中,也经常遇到客户问我:

你说的这个保险产品责任还不错,但是这家小公司没听说过,倒闭了怎么办?

我的钱会不会拿不回来?

保险合同会不会失效?......

大家有这种担心其实是非常正常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的《保险机构法人名单》可知,目前银保监会注册,并且相关信息公开的正规保险机构一共有235家。

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也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知道,更何况是消费者。

众所周知,金融业是强监管行业,在我国,对保险业监管更是可以用“严苛”二字来形容。

因为保险公司不同于普通的公司,掌握着数亿家庭的钱,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

这篇文章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从设立、经营、监管、甚至破产后的接管,实施的各种安全保障机制,让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不再为这个问题担忧。

目录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安全机制

保险公司的退出

保险公司破产,客户的保单会怎么办?

一、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成立有着极高的准入门槛,需要注册资本雄厚,国家对其也有极其严苛的要求。

也就是说 钱要到位、人要够格、事要靠谱,才可以申请设立保险公司。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也就是说 成立保险公司,背后的股东必须超级有实力、有信誉,可以作为保险公司非常强大的“后台”。

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控制资金的风险,都有明确的章程。

2.《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也就是说 成立保险公司,要非常有钱,至少先拿出2亿元人民币,而且是实缴。

二、保险公司的安全机制

保险公司的资金用途明确,用于保障偿付能力,确保保民权益。

1.《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在获得开业批复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的提取存放。

按照监管的要求,注册资本的20%存入指定银行,不得动用。

如果真的保险公司被清算,这笔钱是要用于偿清债务的。

2.《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提取的各项责任准备金,是为了随时准备履行保险责任,保障被保险*权人**益的偿还能力。

3.《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资本、分配红利,平衡公司各年度经营情况,维持长期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4、《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最大损失责任的赔付要求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会通过再保险,将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责任,分给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服务的公司共同承担。

5.《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资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也就是说 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做了相应的限制,必须稳健、安全。

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款贷**,个人保单质押*款贷**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也就是说 一切高风险的投资,保险公司都不会做,其安全性远远高于其他投资机构。

资金运用严控投资范围及比例,受保监会严格监管。

7.《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没有使用权。

8.《保险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版》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也就是说 如果低于上述标准,银保监会就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程度,进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因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排名是动态的,保险公司官网每季度都会更新一次。

我们看到有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达到了1000%以上,这是因为它是新开业的公司,所以并不是偿付能力越高越好,而是要综合近些年的排名情况判断。

二、 保险公司的退出

假如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强制监管措施,保险公司的状况仍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监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接管,万一发生极端情况,保险公司也是会破产并退出市场的。

1.《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解散和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 其实保险公司是有可能会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的,剩下的情况不能解散。

2.《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接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也就是说 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接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的措施,客户的保单在保险公司被接管期间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

3.《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重整及破产清算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5.《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撤销及清算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因为重大违法经营被吊销许可证,或者偿付能力在监管部门的强制措施下,还不能显著提升,足以影响到保单兑付的情况下,从法律层面就说明保险公司是可以倒闭的,保险保障基金。

四、保险公司破产,客户的保单会怎么办?

保险公司依法撤销破产,这时就会启用保险保障基金依法提供救助,原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会依法转让,保障保民权益。

1.《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在向客户收取每一笔保费后,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缴纳的一笔钱,在保险公司发生极端风险时,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资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我国建立的首支金融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当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急社会公共利益和稳定时,会适时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也是保险行业的最后的、最为坚实的风险防线。

2.《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合同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一起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接受转让,会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通过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以及退出的相关机制介绍,我们大致了解了保险公司没有小公司,可能看起来比较小的保险公司,背后也有实力雄厚的股东。

保险公司有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的保障,也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与监管规则的约束。

从上而下的监管,层层的保护机制,就是为了能够保证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万一在发生概率极低的破产清算情况下,保险保障基金也会参与求助,确保保民的权益。

正因如此,购买保险时,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产品才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因为发生理赔时,一定是按照合同内约定的内容进行赔付,而不是看你是否买的哪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