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丨王国材 律师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商业保理企业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近几年来陕西省融资租赁业务呈现出规范意识逐步增强,实体经济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作用进一步发挥,行业整体运行平稳的特点。但同时也随着陕西省商业保理行业和商业保理业务的不断增长,涉商业保理的案件也呈现出逐年增长态势。
本报告从陕西省2017-2022商业保理行业诉讼数据与典型案例分析的角度,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中收录的近六年来陕西省商业保理行业的涉诉案件为研究对象,整理并对比分析涉诉司法案件的数据,对陕西商业保理行业涉诉案件审理级别、民事案件案由分布、标的额、律师聘请、审理结果、法条引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小结,同时重点对陕西近六年来陕西商业保理典型裁判要旨进行总结和分析。
鉴于《民法典》施行日为2021年1月1日,且《民法典》设立“保理合同”篇章,在施行日后,商业保理案件的裁判依据已经发生了重大调整,但主要裁判观点并未因此而发生太大改变。也请在分析2021年1月1日后的案件,既注重关注《民法典》之规定,该同区域法院之类案裁判要旨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报告案例来源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
检索日期:2023年2月6日
文书裁判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地域:陕西省
关键词:保理
数量:203件
诉讼数据及分析
近六来(数据更新截止2023年2月6日),陕西省内保理相关案件共203件。
(一)法院级别
从法院级别来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达到88.18%;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为9.36%;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为2.46%。

——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居前五位的是新城区人民法院42件;雁塔区人民法院36件;富平县人民法院16件;未央区人民法院15件;碑林区人民法院13件。
——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数量最多,为18件;未检索到陕西省内其他中院审理保理案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为5件。
(二)案由
——合同、准合同纠纷为175件,占据了绝大多数,这也是由保理业务多为依据合同开展所决定的。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25件。

(三)标的额

(四)审理结果

(五)律师聘请

(六)法条引用
——实体法引用频率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和第60条;
——程序法引用频率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54条和第36条。
——鉴于《民法典》在第十六章已设专门篇章“保理合同”,将保理合同设为有名典型合同,保理合同纠纷也成为独立案由,相信未来《民法典》第761条—769条的引用率会大幅提升。
实体法引用频率分布图

程序法引用频率分布图

2017年—2022年陕西商业保理案件典型裁判要旨
案例一
关键词:名为保理实为民间借贷、未关注应收账款
案例名称:陕西合富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青海绿盈苗木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玉良工艺有限责任公司,马玉良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陕0111民初12972号(2022.10.2裁判)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的合同性质、效力问题、法律关系适用
判决观点概要:
(1)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合同,保理商开展的融资性业务也应当与应收账款相关联。 根据保理合同约定,青海绿盈公司向陕西合富达公司申请办理的是有追索权的暗保理,陕西合富达公司不负有向案外人湟源县天宝网围栏有限公司催收应收账款的义务,且该合同中没有关于陕西合富达公司对案涉应收账款管理等提供其他服务的约定,故陕西合富达公司仅负有向青海绿盈公司发放融资款的合同义务。所涉应收账款的具体信息仅包括债务人的名称、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等内容,但其与融资数额及还款期限等之间并不具有关联性。
(2)保理商仅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形式审查,并未履行保理商应有的审查义务,双方关注焦点在与融资款是否发放和收回,不具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实为民间借贷,合同为有效,但应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利息(资金成本)不得超过同期LPR四倍。
陕西合富达公司作为保理商其在办理涉案保理业务时,并未与案外人湟源县天宝公司核实过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具体数额、还款日期等实际合同内容,事实上陕西合富达公司仅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形式审查,并未履行保理商应有的审查义务。本案中,陕西合富达公司与青海绿盈公司双方关注焦点在与融资款是否发放,是否收回。根据双方约定,陕西合富达公司仅收取相应的融资利息,并不收取其他费用。综上,陕西合富达公司与青海绿盈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具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实为民间借贷。因案涉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应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二
关键词:未来应收账款的性质认定
案例名称: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锦川渝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
案号:(2021)陕0113民初11611号(2022.8.26裁判)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所涉的未来应收账款的认定性质、保理效力问题、法律关系适用
判决观点概要:
(1)法院应从债权的可转让性和基础合同是否真实存在两方面分析进而判断保理合同是否成立。商业保理是以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应当以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即债权转让为前提,且该债权应是合法有效、客观存在的债权,包括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保理法律关系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保理商三方主体,涵盖基础合同关系、保理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
(2)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并不明确,不符合保理合同中“债权的转让”前提。转让债权为“未来所有营业收入”及“相关权益”。债权具体金额不明确,债务人未知,产生债权的基础事实并未实际发生,与传统意义上“应收账款”性质不符,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未进一步对该笔债权的可转让性予以证明,被告亦对保理合同关系不认可,故该笔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并不明确,不符合保理合同中“债权的转让”前提。
(3)本案基础合同对应事实是未来饭店的经营,被告商户经营状况并未经过有效核实,原告对应收账款之财产价值亦未科学评估,该债权数额不具有确定性,协议内容亦不符合商业保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故,虽然原告与被告时尚川渝公司、被告华锦川渝公司签订合同名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但并不符合商业保理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通过双方间实际权利义务约定予以认定。原告预支价金,被告到期还款、支付费用的约定符合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形,
案例三
关键词:保理合同罚息约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违约责任
案例名称:西安国际陆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告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张炜保理合同纠纷
案号:(2021)陕0111民初14423号(2022.05.18裁判)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原告所请求的迟延支付保理融资款及利息的罚息过高,应按LPR四倍计算
判决观点概要: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置业公司应按双方协议及其承诺期限归还保理融资款项及利息。置业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给付保理融资款及利息,并承担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罚息23.625%过高,应按*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计算的意见,因本案系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民间借贷,罚息系违约责任,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张炜承诺对置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炜与置业公司连带支付保理融资款、利息及其罚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
关键词:保理服务提供、应收账款偿还融资款确认
案例名称: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盈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
案号:(2021)陕0111民初4159(2022.04.27 裁判)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原告与中汽公司之间系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判决观点概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中汽公司之间系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某某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提供了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等服务,原被告对是否实际用应收账款偿还融资款以及能够清偿的比例等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故原告与中汽公司之间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五
关键词:保理融资款成本上限、民间借贷规定
案例名称:霍涛,陕西福尚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锦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号:(2021)陕01民终3679号(2021.04.15 裁判)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福尚公司、霍涛欠付锦康公司的利息保护上限应如何认定
判决观点概要:
保理融资款利息应根据最高院颁布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确定利率保护标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3个月固定利率10%即年息40%计算借期内的利息,明显过高。对于锦康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合同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经查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为4.15%。故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应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息16.6%计算。
案例六
关键词:债权回购义务履行
案例名称:上海德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黄远成,刘金婵,上海政泽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
案号:(2019)陕0102民初7177号(2020.08.11裁判)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德银保理是否有权要求政泽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判决观点概要:
保理合同关系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理商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二是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包含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三是保理商应当提供保理融资等至少一项的金融服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包含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非纯正的债权让与,而应认定为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间接给付契约,并不具有消灭原有债务的效力,只有当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权人**益得以实现后,原债务才同时消灭。 双方在《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中对债务履行问题已经做出明确约定,“德银保理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德银保理向政泽公司追索,政泽公司无条件偿还德银保理公司的保理融资款并支付融资款利息、违约金、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德银保理在相关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政泽公司主张债权。
案例七
关键词:同时主张清偿债务的权利
案例名称:上海德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张煊楠等合同纠纷
案号:(2019)陕0102民初9747号(2020.04.24 裁判)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德银保理是否有权同时请求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清偿债务
判决观点概要:
保理人不仅有权请求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同时有权向基础合同的债权人追索,符合双方保理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原告上海德银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审核了基础运输服务合同的真实性,确认了双方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在此基础上,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昌毅航空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由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到期后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被告上海全毅行使追索权的权利。
对于求偿权与追索权能否并存,在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性质的认定。受让人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相关事实,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包含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非纯正的债权让与,而应认定为是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间接给付契约,并不具有消灭原有债务的效力,只有当新债务人履行且债权人的原债权因此得以实现后,原债务才同时消灭。在原告上海德银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不仅有权请求基础合同的债务人被告上海全毅向其清偿债务,同时有权向基础合同的债权人被告深圳市昌毅航空追索,符合双方保理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