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玉和永成家庭农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宜宾市生态环境局_公示公告】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珙环罚〔2024〕240803号

珙县玉和永成家庭农场:

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9QL7F29

法定代表人:李泽生

地址:珙县玉和苗族乡青龙村3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4*你日**家庭农场将粪污从粪槽放到化粪池的过程中连接处出现堵塞,粪污淤积从排风扇外溢到家庭农场旁的耕地和林地,未对外溢到耕地和林地的粪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李泽生);现场拍照摄像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4〕240803号)告知你家庭农场陈述申辩权,你家庭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家庭农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元整(小写:12100.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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