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不良资产 (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20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13日

东方资产收购不良资产,国有企业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21号

被处罚当事人:

李春菊(时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14日

东方资产收购不良资产,国有企业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