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收养条件达不到,买再多的保险也无效!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702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33秒。

吴美娜、王亚杰是夫妇,在1999年8月29日,二人从派出所领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取名叫王宁。并在同年9月8*他日**们为王宁申办了“蓝印户口”。

收养注意事项有哪些,收养子女应该注意哪些相关事项

不久,吴美娜和王亚杰二人分别在太保和寿保为王宁购买了10份“少儿乐”两全a款保险、5份“长顺安全”a款保险、20份“长*安泰**康”b款以及1份“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根据这些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王宁出险,受益人共可获得保险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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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10日吴美娜等人带着王宁在南湖公园里游玩时,王宁不幸从游船上落水,经过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王宁落水时吴美娜并不在船上。事后,吴美娜、王亚杰二人便依据保险合同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二人便分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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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美娜、王亚杰二人虽然养育王宁近两个月,也为王宁办理了“蓝印户口”,但是由于王亚杰收养王宁时不满30岁,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夫妻双方收养孩子必须达到30周岁的法定条件,况且二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他们收养王宁的行为从程序和事实上均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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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美娜、王亚杰没有基于法定程序取得王宁父母的合法身份,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他们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自始无效,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家保险公司在履行核保义务时,未按规定查验出生证和收养证,主观上疏忽了核保责任,应对引起保险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太保退还吴美娜保险费5290元,寿保退还王亚杰保险费200元。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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