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
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现有民警47人,警务辅助人员80人,下设2个中队1个中心和1个“电子警察”录入室。

主要
职责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
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
事故大队主要负责全市醉驾案件办理,涉牌、交通肇事逃逸、诈保类案件侦办,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法人和车辆管理人立案侦查,指导基层交通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受理事故认定复核,固定“电子警察”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指导全市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和违法事故车扣留停车场监管等工作。

黎京 副大队长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
近年来,事故大队围绕交管中心工作,以防降事故为总目标,以查办酒驾醉驾、交通肇事逃逸、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等工作为重点,着力解决事故预防体制机制性问题,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社会面宣传,促使全社会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18年1至5月,共刑事立案醉驾案件1247起,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30%。2018年,全市共发生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27起,全部侦破,与去年同期发生逃逸事故46起相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大幅下降。从事故防降效果看,2018年与2017年同期死亡人数相比大幅下降,事故预防工作成效显著,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年工作重点


1
深入推进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死亡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三类车”(渣土车、混凝土搅伴车、危化品车)的事故,逐一彻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律依法追究,逐步建立以各交通大队办案为主,事故大队督导、指导为辅的办案机制,形成常态。

2
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毒驾涉牌等严重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以酒驾醉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保持高压态势,快侦快处,确保不反弹,消除安全隐患。

3
推动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公民征信工作,形成联合惩戒机制。会同市政府征信办,研究推动 将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交通违法大户等失信行为纳入公民征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构建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社会综合治理预防交通违法。

4
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黑点”治理取得新成效。进一步规范危险路段治理工作机制,形成科学选点—争取资金—督促推进—严格验收—效果评估—长期跟踪的工作流程,同时,落实动态排查治理机制,根据事故分析研判,滚动排查隐患路段,协调责任部门整改。

5
五、推进违法处理窗口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违法处理窗口工作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窗口改革创新举措,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力推广交管“12123” APP应用,稳定线上处理占比。推进“远程处理”交通违法项目,让当事人“少跑马路,多跑网路”成为现实。

互动问答

孙辉 科长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
听众:
如果车主怀疑自己的车辆被*牌套**的了应该怎样处理?
警官:
车主可以先拨打84881188、85395934咨询和核实车辆是否被*牌套**。如果确定车辆被*牌套**的准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相片、书面报案材料按以下方式报案,申请核销*牌套**违法:
(一)到就近的交通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报案。
(二)武汉交管局官方网站(www.whjg.gov.cn)——交管服务——*牌套**车报案模块中上传资料报案。
(三)关注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入V用户——我要上报——*牌套**车报案,根据提示操作报案。


施峰 科长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
听众:
前段时间,家里一个亲戚骑电动车通过路口时被车撞伤了,结果被交警认定负主要责任,我的人受伤骨折了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为什么还要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认为这个责任不合理?
警官: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受伤或者死亡了,就不负事故责任,这个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很多的交通事故就是因为死者或者伤者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的,如果当事人通过路口时,有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他负事故主要责任是没有问题的,而不是说人受伤或者死亡了,就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
听众:
想知道交通事故扣车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警官:
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0日。交管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权利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听众:
路上经常看见一些小擦小碰的车损事故,一些人很快就把车开到了路边,但是有的人半天不挪车,有什么解决方法吗?
警官:
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常情况下,只要是不涉及伤人的车损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这里提示一点,就是拍照的时候尽可能站远一点距离,能够把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关系拍下来,然后现在通过武汉交警微信等方式在线处理,包括到理赔点去处理车损事故,都是很方便的。

听众:
占用应急车道违法有哪此情形?处罚的依据?
警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占用应急车道违法主要有5种情形:
(1)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罚款200元,记6分。
(2)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罚款200元,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6分。
(4)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5)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0分。


何正平 科长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
听众:
请问在道路上应该怎样停车才不算违法停车?
警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但是在设置有禁止临时和长时停放交通标志的路段也不能临时停车。上述规定通俗地讲就是,在道路上停车只能停放在停车泊位和停车场,人行道上不得停放车辆,临时停车时应当注意有无禁止停车标志,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也不得临时停车。
听众:
对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有异议应当怎样申诉?
警官:
驾驶人对此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有异议,可以到辖区交通大队查看证据图片并提出申诉意见,听取民警解释。民警会听取你的陈述和申辩,如存在证据不足,认定违法不准确的情况,会删除违法记录,如违法事故成立,证据充分,会予以维持,如你仍然存有异议,可以开具处罚决定后,向辖区公安分局或市交管局提出行政复议。


张望远 科长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
听众:
听说今年6月底,必须先*载下**注册12123APP,然后才能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自助处理机处理交通违法,请问有这个情况没?
警官:
按照省交管局的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全省使用综合平台交通违法处理接口进行非现场违法处理的终端全部执行部局“绑定”要求。也就是说,通过交管12123APP、易站通、车主通、微信、支付宝、易行江城等线上渠道处理交通违法,驾驶人应当先注册交管12123APP。注册成功后,可以自助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记分违法和不记分违法,也可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的不记分违法,不用到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排队。驾驶人如果需要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的记分违法,可以通过线上申请绑定不超过3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累计不超过5辆。如果线上途径处理不了的,可以到各交通大队窗口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影响当事人处理电子警察违法。同时,也提醒广大听众,一是请尽快*载下**注册交管12123APP,以便你办理车驾管、违法和事故处理等业务;二是近期尽可能通过线上渠道处理自己车辆的交通违法,不要集中扎堆处理;三是有车单位,尤其是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应当提醒本单位驾驶人及时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记录,7月份,单位车辆将只能到窗口处理。
听众:
占用应急车道违法有哪此情形?处罚的依据?
警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占用应急车道违法主要有5种情形:
(1)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罚款200元,记6分。
(2)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罚款200元,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6分。
(4)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5)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0分。
部分问题需调查后回复,栏目组收到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的回复信息后将第一时间发布。


特别鸣谢
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处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
撰稿:张望远
编辑、制作:奚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