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 6 岁儿子去洗浴中心,结账时却发现儿子莫名消费了一个 219 元的“经典搓背套餐”,女子提出质疑,却被商家要求付款,否则不能离开。(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据悉,孙女士是一位年轻的母亲,平日里为了缓解工作压力,有去洗浴中心洗浴的习惯。事发当天,孙女士带着 6 岁的儿子来到了一家新开的洗浴中心。由于洗浴中心规定,加之为了避嫌,孙女士不得不让儿子单独去男宾区。
过了一段时间,孙女士和儿子洗浴完毕,到前台结账时,却惊讶地发现账单上多了一个 219 元的“经典搓背套餐”费用,这让孙女士十分疑惑。她清楚地记得自己并没有增加任何项目,而额外的费用是怎么来的呢?
原来,孙女士的儿子在男宾区做了一个价值 219 元的“经典搓背套餐”。孙女士对洗浴中心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她认为一个 6 岁的孩子不可能知道搓背项目,也不可能独立进行消费,肯定是搓澡师傅诱导了孩子,洗浴中心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退款并赔偿。
然而,洗浴中心却坚称 6 岁的孩子肯定不能独自消费,现已联系孙女士协商处理此事。有网友认为,6 岁的孩子不可能知道搓背项目,肯定是搓澡师傅诱导了,洗浴中心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要求他们退一赔三。也有网友称,现在的商家套路太深了,但是小男孩毕竟消费了,所以纵使退款,也要扣除一定的成本。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事应当如何评价呢?
首先,孙女士带着儿子来到洗浴中心,系正常的消费行为,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在这个案例中,洗浴中心明知小男孩仅仅只有 6 岁,还没有独立的认知能力和经济能力,却为了谋取私利,诱导小男孩进行消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6 条规定,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 20 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 14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小男孩虽然进行了消费,但由于小男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个消费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按照民法典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后,洗浴中心应当全额退还 219 元。最后,民法典第 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洗浴中心如此不道德的行为,看似为自己谋取了利益,实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试想一下,如此不诚信的洗浴中心,还能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吗?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海燕姐法律常识# #那些出轨的事# #老公的离奇决定# #丈夫居然和侄女# #女性维权的难度# #奇葩的家庭关系# #法律热点解读# #正义证明事实# #网友奇谈亲戚# #说法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