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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德朱**芳,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编辑】:刘少云,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2020年7月20日,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33,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收到参股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振华通信公司”)关于其破产清算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申185号),裁定受理振华通信公司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会产生什么影响?
振华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笔者归纳了几点可能对振华通信公司产生实质影响如下:
- (一)振华通信公司财产被保全
破产程序启动以后,振华通信公司作为债务人丧失了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也都丧失该处分权利,从而达到对债务人财产整体保全的效果。
- (二)保全措施解除
破产法上保全措施解除的依据是破产法上的“集体清偿”原则,即以破产这种集体清偿程序代替所有其他的个别强制执行,以破产这一全面的保全措施代替个别的保全措施。实践中,破产法院在解除的保全措施来自其他法院时,往往通过非法律途径“协调”进行,“协调”不成,再强制“解除”。
- (三)执行程序中止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振华通信公司进行的执行程序(包括民事执行程序,公安、税务、工商、国土资源、海关、环保等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因此,破产程序启动后,执行程序应当依法中止。
- (四)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破产程序启动后,振华通信公司的全部财产被管理人接管,此时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应当视为全体债权人共有,债务人若趁管理人不知情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不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因此个别清偿行为应当做无效行为处理。
- (五)对已经进行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的影响
法院在受理对振华通信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程序或仲裁继续恢复进行。由于破产法没有规定明确的恢复时间,在实践中,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在尽快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熟悉了解债务人情况后,致函中止诉讼的法院,继续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 (六)对振华通信公司后续的民事诉讼的影响
法院受理对振华通信公司破产申请后,有关振华通信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像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如果其他法院在不知情时受理,应当及时移送给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受理破产的法院统一协调和掌握进度,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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