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吗?
需要。即使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劳动者已经实际工作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继续签,需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原则上,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续签,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当前的劳动待遇与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单位便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付出劳动,能否索赔?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哪怕我们不慎在不具有经营资质的违法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同样可以要求该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发放薪资或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请求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单位提供经济补偿金额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讲,假如你每月工资固定3千元,在当前工作单位工作5个月,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为1500元,也就是半个月的工资;假如你已经在当前单位工作7个月,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为3000元;假如你已经在当前单位工作1年,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也是3000元。
假如你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你的工资为每月固定10000元,超过了当地上年度月均资的3倍,那么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为9900元,按照每干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为标准,最多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
(同时,这个工资标准的计算是按照月平均应发工资,而非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也就是说计算时会将社保、税费等一并计入在内,可以笼统地说是税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