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
第一组 三份《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一份《基建电施工合同》
证明:被告将涉案项目的L2、L3、L6地块的供配电工程及项目南地块基建电工程发包给王者电力,由原告齐号作为王者电力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三份《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一份《基建电施工合同》,合同均显示张增立系被告代表,各地块的合同价款分别为1699万、609万、932万元及基建电合同价款为150万,双方并就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方式及节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第二组 《合作协议》、两原告收到第三人支付工程款部分款项的转账记录、原告与第三人处姚青青、张会计的部分微信聊天截屏、原告与被告处张增立及案涉项目微信群的部分微信聊天截屏、《销售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及原告持有供应商所出具的部分收款收据、第三人要求原告签署的部分(4张)转款委托、工程款拨付申请表两份、原告对外签订的部分工程劳务合同及对外支付的劳务费用
证明:王者电力于2018年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原告为业丰缤纷里项目部总负责人,全权负责涉案工程。
案涉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原告实际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一直在沟通,第三人并未实际参与,被告与第三人间的款项支付等均由原告作为沟通桥梁;
原告就工程款的支付、票据事宜等经常频繁地与第三人沟通,并多次收到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代所支付的案涉工程款;
案涉工程中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原告具体负责解决与第三方公司合同签订、发票等事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三人要求原告签订《转款委托》以证明第三人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直接抵扣原告应得的工程款项),第三方公司开具《收据》由原告保存持有,且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并支付有劳务款项。
综上:二原告借用第三人的资质,实际负责与被告及第三人的沟通,并垫付资金实际负责工程的具体推进,收到有第三人扣除管理费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第三人系实际施工人。
第三组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回执单9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回执单3份、2019年7月29日《送电申请单》两份、2019年12月20日《送电申请单》一份、2021年1月20日《委托书》及竣工检验回执单、2021年10月21日《送电申请单》
证明:根据签订的相关协议,原告履行了约定义务,原告按涉案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含合同内及合同外增项部分如:L2高压柜改造、外网排管等工程)施工完毕,经供电局验收L2、L3、L6地块均合格并送电,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2月31日。即:该三个地块的供配电工程早已移交过资料并验收合格顺利送电。
原告在2021年1月20日收到被告关于S1-5地块基建变更的授权手续后,便积极组织施工,后该地块的基建电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后于2021年10月21日送电。
第四组1、关于2号地块公共商业配电房高压柜更改柜体顺序情况说明、2018082001工作联系单、对比图纸4张,及2号院高压柜顺序变更工程预算书
证明:2号院高压柜顺序变更工程造价81503.69元
2、关于国一路二次施工签证的情况说明、2018年11月12日业丰缤纷里现场沟通会会议纪要、对比图纸2张、国一路新增排管返工工程预算书
证明:国一路二次施工,新增排管返工工程造价435786.32元
3、关于公共绿地排管顶管签证的情况说明、2018年6月14日业丰缤纷里现场沟通会会议纪要、2018年7月20日会议纪要、对比图纸6张,及公共绿地外网排管顶管工程预算书
证明:公共绿地外网排管顶管工程造价3269380.22元。
4、电缆对接头制作安装工程预算书,L3地块3#楼西单元母线改造工程报价清单,L3地块3#楼东单元母线改造工程报价清单,2号院改开闭所北门费用单、及2019年8月27日建设单位通知单、2022年1月20日工作联系单、2022年电表照片两张、《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临时临时电表费用造价单,与被告员工王宫晓的微信聊天截屏
证明:电缆对接头制作安装工程造价81744.59元、L3地块3#楼西单元母线改造工程造价22227.68元、L3地块3#楼东单元母线改造工程造价18785.60元,2号院改开闭所北门费用 20260元,被告要求原告先行安装临时电表,花费400223元,共计543240.87元,相应事宜均与被告沟通。
即:合同外增项签证部分(含临时电表)费用计4329911.1元
第五组1、2018年3月27日会议纪要
证明:原被告及相关单位就案涉项目的施工进行沟通,明确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的图纸施工,且2018年3月27日图纸尚未经电力部门通过。
2、2018年6月8日联系单、2018年6月20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6月29日工作联系单
证明:因被告原因致原告无法顺利施工,且有关内网排管位、新建井、路径变更等已经被告同意。
3、2018年11月12日会议纪要
证明:2018年11月12日召开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外网设计路径12+1排管,变更为15+1排管。
4、2018年11月15日工作联系单
证明:因被告图纸未审核通过,后因排管的变更而需全部返工,相应责任归责于被告。
5、2018年11月20日工作联系单
证明:因设计图纸变更,1号楼北侧排管需增加至15+1位,相应工期的延误归责于被告。
6、2019年1月7日工作联系单、2019年3月1日工作联系单、2019年8月27日工作联系单
证明:原告因施工现场被告原因出现的渗水现象,及开闭所、气体灭火装置、网络信号、渗水现象等多项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
7、2019年4月28日承诺书
证明: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洛阳供电公司城北供电部出具《承诺书》,明确显示因电缆井狭小、强弱电同井,距离近存在安全隐患,而致验收未予通过,验收未通过的原因归责于被告,并非原告的施工原因。
8、2019年5月16日联系单、上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证明:因供电部门的规定,被告一直未缴纳双电源高压可靠费,致送电手续无法完整办理,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告催告缴纳双电源高压可靠费,而被告于2019年6月3日才将高压可靠费缴纳支付。
9、2019年8月27日建设单位通知单
证明: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第三人下发通知单,因被告为了能顺利交房,而要求安装临时电表,该临时电表的安装并非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
10、2021年5月8日工作联系单、2021年5月10日工作联系单(两份)、2021年5月18日工作联系单(3份)、2022年1月19日工作联系单
证明:原告所实际施工的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多次向被告催告结算事宜,且就签证变更的费用催促被告,但被告一直推托。
综合证明:原告系基于被告提供的图纸而施工,后期图纸多次变更,及因被告的诸多原因致送电延后,系被告原因所致,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