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比例 (a股投资者结构比例)

我们对近期市场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A股上市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股份购买境内资产、交易完成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足10%的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摘录了外国投资者是否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审批的情况以供参考。

从下述案例披露情况来看,存在结论为不构成战略投资无需商务部审批的(如宁波华翔、福安药业、蓝丰生化、风华高科、工大高新),也有结论为需要商务部审批的(如首旅酒店、杭钢股份、物产中大、星星科技)。我们理解,目前审批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不同结论,可能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情况个案咨询确认,就我们近期与商务部咨询的结果来看,目前商务部对此类案例的审核尺度相对较严。

一、宁波华翔(00204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华翔")拟向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申重行、Low Tai Huat(罗大发)、上海泛石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前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戈冉泊精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戈冉泊")93.63%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Low Tai Huat(罗大发)为一名马来西亚国籍的自然人,其通过本次交易将持有宁波华翔145.86万股,持股比例为0.18%。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简称"《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根据《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条件包括"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本次交易中,宁波华翔拟向戈冉泊境外自然人股东Low Tai Huat(罗大发)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戈冉泊3.03%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配套融资),Low Tai Huat(罗大发)将持有宁波华翔145.86万股,持股比例为0.18%,持股比例显著低于百分之十,不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重组报告书并未明确披露本次交易需要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的审批。

  • 审核阶段: 2016年3月22日披露重组草案,目前仍在证监会审核过程中。2016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一次反馈,中国证监会要求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是否取得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发表明确意见,待后续关注反馈意见答复。

二、福安药业(30019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安药业")向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电缆厂、GRACEPEAK PTE LTD.、烟台楚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市楚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楚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对方之一GRACEPEAK PTE LTD.(简称"新加坡GP")为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公司,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将持有福安药业6.58%的股份。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根据福安药业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中新加坡GP将持有福安药业6.58%股份的行为,不具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简称"《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要素,不构成《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本次交易不需要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理由如下:

    1、《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应具备相应要素,即:(1)投资标的为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2)投资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3)为中长期战略性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加坡GP将持有福安药业6.58%股份,低于福安药业本次交易后已发行股份的10%;且新加坡GP原属于特殊目的公司,除持有只楚药业股权(以及本次交易后,福安药业股份)外,未从事其他业务与福安药业及只楚药业均没有紧密的业务关系,其通过本次交易对福安药业所进行的投资系以退出获利为目的的财务性投资。据此,新加坡GP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福安药业6.58%股份的行为不具备一定规模且非为中长期战略投资,不具备《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要素,不构成《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

    2、独立财务顾问和公司律师还就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关审批的事项,向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进行咨询,得到的咨询回复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新加坡GP持有福安药业的股份比例低于10%,因此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受理窗口不接受此文件的申报"。

  • 审核阶段:2015年12月21日披露重组草案;2016年4月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首旅酒店(60025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旅酒店")拟向包括 PeaceUnity、WiseKingdom、沈南鹏(NanpengShen)、SmartMaster在内的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PolyVictoryInvestments Limited100%股权和如家酒店集团19.60%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沈南鹏(Nanpeng Shen)的身份为中国香港居民,PeaceUnity、WiseKingdom、SmartMaster均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PeaceUnity、WiseKingdom、沈南鹏(NanpengShen)、SmartMaster分别持有上市公司0.35%、0.48%、0.57%和5.27%的股份,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锁定期为12个月。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在回复中国证监会的反馈问题是否涉及商务部审批及上述4名投资者锁定期是否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时,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等自然人及BVI公司涉及境外投资者认购股份的批准程序,需报请商务部批准。

    2、本次交易中,除携程上海外,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等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均低于10%、合计持股比例亦低于10%。此外,上述自然人及BVI公司参与本次换股系双方商业谈判结果,可增加本次交易成功概率、并降低首旅酒店现金收购成本。首旅酒店已就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等自然人及BVI公司认购首旅酒店股份以及豁免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三年锁定期事宜作为请示事项与境外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的相关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商务部,处于与商务部的反馈沟通过程中。同时,前述交易对方承诺后续将遵守商务部最终核准的锁定期安排。

    3、律师认为,综合考虑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等自然人及BVI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与背景以及其持股比例、前期市场案例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近年来的实践,同时前述交易对方承诺后续将遵守商务部最终核准的锁定期,相关安排不违反《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 审核阶段:2014年12月9日披露重组草案;2016年4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有条件通过。

四、杭钢股份(600126)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概述: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钢股份")与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后,拟向浙江杭钢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有限公司(简称"富春公司")等6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各自持有的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光环保")、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德清杭钢富春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再生科技")的相应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的对方之一富春公司为一家香港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富春公司将持有杭钢股份的股权比例为5.12%(募集配套资金前)或4.10%(募集配套资金后)。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在回复中国证监会的反馈问题是否涉及商务部审批时,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认为: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征询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虽然杭钢股份本次重组完成后富春公司持有杭钢股份的股份比例低于届时杭钢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但仍参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商务部审批程序。2015年10月8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富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741号),原则同意富春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紫光环保65.22%的股权和再生科技45%的股权认购杭钢股份109,073,048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审核阶段:2015年7月4日披露重组草案;2015年11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蓝丰生化(00251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丰生化")拟向1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对方TBP Noah Medical Holding(H.K.) Limited(简称"TBP Noah")系一家香港公司,TBP Noah通过本次交易将取得11,601,123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1%。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在回复中国证监会的反馈问题是否涉及商务部审批时,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TBP Noah将持有蓝丰生化3.41%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简称"《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公司律师就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审批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进行咨询,得到的回复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TBP Noah持有蓝丰生化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因此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受理窗口不接受此文件的申报"。鉴于此,公司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TBP Noah取得蓝丰生化股份的情形,不构成《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本次交易不需要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也不是前置程序。

  • 审核阶段:2015年7月1日披露重组草案;2015年11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风华高科(00063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风华高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绿水青山、中软投资、泰扬投资、旭台国际、诚基电子、长园盈佳、长盈投资、广东科技风投8名奈电科技股东合计持有的奈电科技100%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旭台国际和泰扬投资均为香港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旭台国际和泰扬投资分别持有风华高科0.94%、0.92%的股权。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在回复中国证监会的反馈问题是否涉及商务部审批时,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旭台国际、泰扬投资持有的风华高科股份的比例均不足1%,不到百分之十,不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此外,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审批一事,两次走访并咨询了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并咨询了广东省商务厅,得到的回复均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旭台国际、泰扬投资持有风华高科的股份均不足百分之十,因此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受理窗口不接受此文件的申报。"因此,本次交易不需要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等事项的相关审批。

  • 审核阶段:2015年4月24日披露重组草案;2015年11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七、物产中大(600704)吸收合并物产集团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本次交易的重组内容之一为,浙江物产中大中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物产中大")拟向煌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煌迅投资")发行1,669.66万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总股本0.76%)购买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60%股权。

  • 外国投资者:交易对方煌迅投资为一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煌迅投资持有物产中大的股份比例将不超过0.88%(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或0.76%(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根据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经征询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虽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煌迅投资所持有物产中大的股份比例低于届时物产中大已发行股份的10%,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仍需参照《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商务部审批程序。2015年7月6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煌迅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488号),原则同意煌迅投资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

  • 审核阶段:2015年4月16日披露重组草案;2015年9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八、工大高新(60070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高新")向包括银世代有限公司(简称"银世代")、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泰金控")在内的共计40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汉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对方中银世代和国泰金控均为注册于香港的公司,银世代和国泰金控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将分别持有工大高新3.25%、0.85%的股份(不考虑配套融资)。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根据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工大高新于2015年1月5日提交的《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商务部审批的报告》(高新股字[2015]1号)及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收文回执》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于2015年4月27日向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现场咨询的记录,银世代和国泰金控参与本次交易并换股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足10%,无需商务部审批。

  • 审核阶段:2015年5月13日披露重组草案;2016年5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九、星星科技(300256)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星科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6名交易对方购买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对方中NEW POPULAR TECHNOLOGY CO.,LTD.注册于文莱,TYCOON POWER INTERNATIONAL LIMITED注册于塞舌尔共和国,交易完成后,将分别持有星星科技8.51%和2.34%的股权。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在答复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时,公司法律顾问出具补充法律意见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申请人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需要取得商务部的批准。2015年4月21日,商务部作出《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2015]271号),原则同意申请人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联懋100%股权。

  • 审核阶段:2013年8月9日披露重组草案;2015年7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凯乐科技(600260)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交易概述: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乐科技")向上海卓凡、上海新一卓、上海海汇润和、深圳博泰雅、香港蓝金(Blue Gold)、众享石天万丰以及杭州灵琰7名股东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上海凡卓100%的股权。

  • 外国投资者:本次交易对方中香港蓝金为一家香港公司,交易完成后,香港蓝金将持有凯乐科技3.04%的股份。

  • 是否需履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商务部门审批:根据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完成后,香港蓝金将持有凯乐科技3.04%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不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凯乐科技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公司律师就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审批一事,两次咨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受理处窗口,得到的回复均为:"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蓝金公司持有凯乐科技的股份不足百分之十,因此不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受理窗口不接受此文件的申报"。 此外,公司律师于2014年12月18日和2014年12月19日就本次交易情况咨询湖北省商务厅审批处,得到的回复均为: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A股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的,只需通过证监会相关审批程序即可,无需经商务厅审批,也无需申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因此,本次交易不需要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

    凯乐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凯乐科技于2015年9月3日发布《关于有关事项说明公告》,说明香港蓝金与凯乐科技于2015年1月根据《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及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向商务部递交关于外国投资者对凯乐科技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申请,并于于2015年2月取得《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批复》。

  • 审核阶段:2015年10月25日披露重组草案;2015年4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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