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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齐号,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黄水区凤路333号院3号楼3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0015,手机号:1850051
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歌白,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蔡县百花乡百花集,公民身份号码:4120015
原告齐号、歌白与被告河南业丰置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者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业丰置业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其反诉请求为: 一、依法判决支付应施工但未施工支付给第三方施工工程款共419787.64元及利息暂计52284.57元(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以419787.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抵扣工程款之日止),该款项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抵扣;
二、依法判决因未按时履行L2、L3、L6地块《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南地块《基建电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正式送电期限,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12500元及利息暂计267554.08元(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以161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抵扣工程款之日止),该款项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抵扣;三、依法判决连带承担L2、L3地块8月31日以后物业产生的电费人民币共707871.48元及利息暂计89325.53元(利息自提起2019年9月16日以707871.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抵扣工程款之日止),该款项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抵扣;以上共暂计人民币3149323.3元。四、本诉、反诉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反诉三被告承担。
其反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反诉原告同反诉被告王者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业丰缤纷里正式电实施方案》,后分别签订业丰缤纷里项目L2、L3、L6地块3份《配电工程施工合同》、1份南地块《基建电工程合同》,在反诉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反诉被告王者电力有限公司将整个工程违法分包给另两个反诉被告齐号、歌白。正是因为三个反诉被告逾期违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送正式电,所产生的物业业主电费707871.48元及利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三被告未在规定的正式送电期内送电,逾期送电将近一年,需要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612500元及利息。
另外,三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施工部分进行施工,故意不施工,有质量问题不再返工,在反诉原告多次函告的情况下,拒不进行施工,反诉原告因此支付第三方施工工程款共419787.64元及利息,上述款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即:因三反诉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没有按照约定工期进行供正式电,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未施工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反诉被告依法应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
针对以上反诉,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反诉请求第一项中的应施工未施工支付给第三人的施工工程款中,反诉状中的请求金额与申请鉴定时主张的金额、且与鉴定意见鉴定的金额均不一致,答辩人对此请求的具体意见详见对其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仅对2号院各楼电井封闭母线修复线管等费用中的19152元,及6号院涉及的14910元、16000元无异议,其他金额均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详见鉴定时的质证意见。
二、答辩人不存在故意违反合同约定正式送电期限的违约行为,
送电期限的延长系因业丰置业原因所致,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违约金。
1、据《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及2018年3月27日会议纪要 可知:施工图纸是被告委托的专业设计机构设计的,原告系按该图纸施工,而业丰置业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多次变更,导致已实际施工的工程不得以需重新施工,有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可证明,相应工期必然延误;
2、被告并未提供符合施工计划中的施工条件,如:开闭所、灭火装置、网络信号、渗水现象、电缆井狭小、强弱电同井,距离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9年1月7日工作联系单、2019年3月1日工作联系单、2019年8月27日工作联系单,被告方签字),
及配电室安全门没有安装、桥架路径问题、部分风箱口及消防管等(2018年6月8日联系单,被告方签字),延期缴纳高压可靠费(2019年5月16日联系单、上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
3、工期顺延的责任在于被告还有,如:因信号、渗水问题,于2019年5月28日将问题反馈给被告,被告在2019年8月27日时还未解决该问题,延长3个月;如:原告于2019年5月9日通知被告交高压可靠费,而被告却于2019年6月3日才缴纳,延期近1个月。如:梅园街电缆井与排管沟出现渗水、墙体与图纸不符问题,于2018年11月16号通知被告整改,被告在2019年1月7日未整改完成,延期两个月;如: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供电局申请一次验收,因被告开闭所、灭火装置、网络信号、渗水现象等问题,导致未顺利送电,2019年3月1日时还未整改,延长1个半月,后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供电部门就被告的诸多问题作出承诺,后才顺利送电。
4、有洛阳市扬尘管控的不可抗力原因,该部分原因应予以考虑。故而被告抗辩应由原告承担的违约金显然不能成立。
三、反诉主张的L2、L3地块8月31日后物业产生的电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1、承上所述:相应的施工图纸却存在多次变更情形,从而导致签证变更,及被告诸多原因致验收无法通过等原因致相应工期多次延期,即:无法按被告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时间用电,其责任在被告而非原告,故电费当然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原告。
2、业丰公司所举证证据材料33号河南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洛阳业丰缤纷里2、3、6号院临时用电电费的说明》,明确显示有:交房时应为正式电,但实际所用电源为临时用电,交房后至正式电送电前的电费需由河南业丰置业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缴纳。
故,请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答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