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新闻记者 张立婷)今天(1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司法的价值引领”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帮助公众直观理解法律规则,促进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和正确价值导向。同时,从典型案例中,普通群众也能够学到很多防范法律风险的知识,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年下半年,朱某因脸部长有“青春痘”,即从上海购买并开始服用了一种名为泰尔丝的药物(该药物的主要成分为异维A酸,又称异维A酸胶丸)。2007年7月,朱文大学毕业后到宿迁某医院工作。
2008年7月30日,朱文突然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文的父母在清理遗物时发现,朱文的宿舍有半板未服用完的异维A酸胶丸。该药品说明书的“不良反应”第2条中仅说明该药有“精神症状、抑郁”,未指明有“自杀倾向”。朱文父母认为,医药公司避重就轻,隐瞒了该药物重要的副作用即“有伤害或自杀的想法”,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药公司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说明书中对该药的副作用中仅表述该药会导致“精神症状、抑郁”,而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载明的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参照美国异维A酸胶丸的说明书,可以说明该药的副作用应包含自杀或自虐倾向。因朱文生前长期服用该公司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现死者无故自杀,而医药公司的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载明该药有可能产生自杀或自虐的倾向,对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未详尽列举,存在过错,对朱文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朱文作为一名医生,又系成年人,明知该药为处方药,而未能规范用药,其应对自己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确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5%,遂判决被告上海某药业公司赔偿朱文父母5万余元。
“该案的裁判,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尤其是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作为药品生产商,对其生产的药品副作用比一般人更清楚。药品生产商制作的药物说明书应该做到规范、清楚、全面,应尽可能列举出所有情形,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副作用应准确说明,从而对患者起到警醒、提示的作用。本案中,药品生产商违反上述提示说明义务,对患者产生未提示的副作用并造成人身伤害的,药品生产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明知所服药物为处方药,而未能规范用药导致人身伤害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市中院副院长秦策点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