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材质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家具价格的方法)

司法鉴定家具价格的方法,家具材质鉴定

一、案件背景:

原告:L女士

被告1:上海XX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2:M先生

原告L女士与被告1上海XX家具有限公司、被告2M先生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L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买卖合同;

2.判令二被告返还货款,并依法三倍赔偿,共计XX元;

3.鉴定费XX元由二位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在位于XX区XX路XX号的XX家具市场(由被告1经营)内定制一套非洲黄檀木家具,销售人员即被告2 M先生,承诺该家具木料部分为非洲黄檀且无辅料,其称该套家具具备质量说明书及合格证,均能佐证其材质为非洲黄檀,并称其仅销售非洲黄檀家具,拿不出其他木材。

原告本着对被告1XX家具公司老牌商场的信任(经营几十年),当下预付定金1、定金2、定金3,三笔共计N元,定制非洲黄檀材质大床1件、床头柜2件、五斗柜2件、挂衣架1件、四门衣柜1件、圆凳2只。

同年X月X日,原告支付第一批定制家具尾款N。同日预付第二批定金10,000元,并定制非洲黄檀材质茶几1件、三人位1件、顶柜1件、定制边柜1件、床垫1件。

同月X日,原告支付尾款N元(其中4,000元为被告2 M先生要求的*票开**税点)。原告总计向被告2M先生支付71,200元。

X月X日,原告收到家具后发现气味超重,遂做了空气质量检测显示甲醛超标,在货物到齐后又发现存在严重色差、床头柜且已经开裂。

原告当即向被告2 M先生反映情况,要求退货,遭拒。心存疑虑后,原告锯断床脚,发现材质并非承诺的非洲黄檀,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其后原告找到被告1XX家具公司,要求其处理退换货,未果。向被告1 XX家具公司索要被告2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被告1 XX家具公司拒不提供,仅以被告2 M先生个人信息搪塞。20XX年1月,原告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获被告1 XX家具公司名称,并告知诉讼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

应原告申请,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衡硕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涉案家具材质是否为短盖豆(非洲黄檀)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结论为:

涉案家具使用的木材为奥克榄、落叶松、桉木和四鞋木,均不属于木材短盖豆;不符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在《XX订货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的约定“主材料为短盖豆(非洲黄檀);辅材:五金件、床垫除外”。

涉案家具中“三人位”采用了桉木(面层)与落叶松(芯层)实木复合结构,在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共同签字确认的《XX订货单》上未见允许涉案产品可采用实木复合结构的约定。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首先,关于本案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主体的问题。被告2 M先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购买方为上海A有限公司为由辩称买受人应为公司,而非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订货单》上购买方为原告,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家具,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故被告2 M先生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被告2 M先生销售涉案家具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第二,欺诈人有欺诈行为;第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识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2 M先生在订货单上注明主材料为短盖豆(非洲黄檀),且涉案家具的使用说明书上亦描述使用的木材为加蓬进口劳氏短盖豆。被告2 M先生向原告宣传家具使用木材为短盖豆,原告因此与被告2 M先生店订立买卖合同,但经鉴定涉案家具使用的木材为奥克榄、落叶松、桉木和四鞋木均不属于木材短盖豆,故原告主张被告2M先生构成欺诈,法院予以采信。

最后,关于被告1 XX家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系争家具购买合同的相对方系原告及被告2 M先生,收款人也系被告2 M先生。被告1 XX家具公司并非家具的生产商及销售商,亦未收款及开具发票,其与被告2 M先生仅为展位租赁关系。因此,被告XX家具公司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定所调整的赔偿对象,原告要求XX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L女士与被告2M先生分别于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订立的《XX订货单》;

二、被告2M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女士货款N元;

三、原告L女士收到上述货款后十日内退还被告2M先生订货单号上所确定的家具物品;

四、被告2M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女士鉴定费XX元;

五、被告2M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女士192,12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6元,由原告L女士负担214.62元,被告2M先生负担2,571.38元。

一直以来,司法鉴定都是十分专业且复杂的程序,普通人是很难搞清其实质。如果你在实践中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不妨先咨询一下专业鉴定机构---衡硕鉴定,看看自己究竟该如何来进行司法鉴定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