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内容上存在本质区别。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明确约定,未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也未有任何约定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2020年4月26日,我方当事人北京某乔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内蒙古某奇公司签订了《实验室检验管理系统软件许可使用及安装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北京某乔公司许可使用及安装“LIS系统”,与对方当事人内蒙古某奇公司有关联的委托方乌兰浩特某公司对本版本软件具有永久使用权,合同约定如下:“1、合同总额为180000元,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对方支付合同总额费用的70%,即126000元,我方当事人完成安装事宜并经对方验收确认后,支付剩余30%,即54000元;2、合同指定系统安装地点为兴安盟区域检验中心,我方当事人北京某乔公司通过现场方式完成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工作。”我方当事人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对方当事人内蒙古某奇公司却以我方当事人未积极配合其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培训工作为由,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项126000元,我方当事人北京某乔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尾款。但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事实,且错误的将本案性质归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免收报酬违约责任,支持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请。因此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联系我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组织相关证据,并制定好诉讼策略,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内蒙古某奇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北京红乔公司的反诉请求。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二审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是内蒙古某奇公司拒不支付尾款及接口费用导致双方合同履行不能,我方当事人北京某乔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第一,我方当事人北京某乔公司严格按照《实验室检验管理系统软件许可使用及安装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进行现场培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第二,使用方呼和浩特某公司解除与内蒙古某奇公司软件使用合同的原因不在于我方当事人北京某乔公司,对方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应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对合同性质的错误认定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
最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判决结果如下:首先,法院明确了本案的案件性质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其次,法院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内蒙古某奇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由北京某乔公司向其返还已付合同对价126000元、支付违约金9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内蒙古某奇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应具备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一方面,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故内蒙古某奇公司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缺乏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内蒙古某奇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亦不具备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北京某乔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现场培训义务,因此内蒙古某奇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由返还合同价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支持我方当事人北京某乔公司的支付剩余合同价款54000元的上诉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内蒙古某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通过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及用心,扭转了我方当事人一审的败诉局面,弥补了相应损失,案件得以圆满结束。由此案件可知,虽然从国家数据统计上二审的翻案胜诉率确实相较于一审胜诉率要低,但只要抓准突破口,正确了解事实及适用法律,再加上律师的专业性及合适的办案策略,二审胜诉并不困难。
